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31 浏览次数: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我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部分县(市、区)林权登记档案移交不完整、林权登记数据整合进展缓慢、林权范围交叉重叠等问题,影响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公信力。为全面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规范林权登记,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完成林权类登记档案资料移交

历史形成的登记档案资料是不动产权利来源的真实记录,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定基础。林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保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尚未完成林权类登记档案资料移交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档案清理、梳理,做到林权登记权属来源、公示材料、申请书、审批表、登记簿、图件等核心内容完整,图形和属性关联一致,地块面积准确、四至清晰、空间位置明确。有登记信息无登记档案的资料,在完善档案后移交。每宗林权登记档案应列明材料目录,分批办理移交手续。各地应于20203月底前完成林权类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二、加快推进林权类登记数据整合

林权类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后,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261号)的要求,对林权类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形成集林权登记属性、图形、档案等信息于一体的电子档案成果,并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在林权类登记数据整合中发现材料缺失、权属重叠等问题,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完善相关资料,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应于20206月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和汇交。

三、全面依法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统一登记、规范高效、保障权益、便民利民的要求,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

(一)受理要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不予受理情形外的林权登记申请均应受理。按照不动产一体登记的要求,单独申请森林、林木使用权或所有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已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方改变种植方式或土地流转后改变种植方式申请林权登记的,待国家明确意见后确定是否受理。已经颁发林权证书的承包方,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当事人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应予受理。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二)登记的权利类型

以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类型应登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登记簿及证书(证明)附记中注明承包的具体方式。

以非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所有自留山、自留地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类型应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

国有单位经营管理属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类型应登记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单独申请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的,应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取得林权证书的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利类型应登记为“土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或“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登记信息入库时,“权利类型代码”暂按“99,权利类型暂按“其他权利”填写。在登记簿附记中注明“土地经营权”)

原已颁发林权类登记证书的,原登记的权利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当事人申请换发、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及申请办理变更、转移等不动产登记时,按以上要求予以规范。

(三)登记资料移交过渡期的林权登记

林权登记信息尚未整合完毕的,要按照“申请一宗、核对一宗、完善一宗”的原则,认真核对林权登记档案原始资料,确保林权类登记准确无误。林权登记资料暂时未移交的,按照受理一宗,不动产登记机构从林业主管部门调取一宗相关资料的方式办理。对暂无矢量数据的林权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权权属来源资料等内容,先将林权登记的权利边界转绘到正射遥感影像图,辅助权属审核,避免登记的权利范围交差重叠。未对林权登记原始档案进行核对,不得直接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四)依法履行审核职能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土地承包经营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结合相关规划成果、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调查成果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承包方式申请人应为全部家庭成员。二是申请登记的客体,主要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三是权属来源及要求。权属来源应是依法签订的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关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调解决定等资料;依法应向发包方备案合同是否备案,依法履行的公告是否开展。

办理首次登记业务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已登记的林权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办理转移、抵押等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中注明。新增林地的不动产登记应与第三次国土调查和相关规划成果要求相衔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把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作为当前自然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统筹推进。不得因资料移交和数据整合不到位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履行。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化解处理。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相关联业务互联互通,减少办理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依法履行的林权合同备案信息、(变更)林种核准信息与不动产登记审核相关联;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相关规划成果关联审核。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附件:办理林权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1030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pdf

办理林权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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