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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和所辖11个县(市、区)及城区驻地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10-20 浏览次数:

鲁政土字〔2017〕80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济宁市所辖任城区等11个县(市、区)和城区驻地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请示》(济政土呈〔2017〕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济宁市和所辖11个县(市、区)及33个城区驻地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到2020年,济宁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5082.0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00151.00公顷,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93227.0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0120.9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为120平方米/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497.31公顷以内。

二、你市要严格执行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各县(市、区)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备案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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