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3 浏览次数:

 济国土资发〔2017〕94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科室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济宁市各县市区党委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济宁市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济宁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济安字〔2017〕61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现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原则。按照“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法定职责,依法履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二)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人是其管理工作职责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做好本单位工作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安全生产,统筹兼顾、两者并重。

(三)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市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负责其相应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及不符合矿产规划开采等违法行为。

牵头领导:李殿宏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责任人:杨玉明

配合部门:市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规划科、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

(二)依法参与矿业秩序整顿、资源整合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监管、对矿山关闭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执法检查。

牵头领导:刘宪水

牵头部门:市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责任人:王强

配合部门:市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规划科、地质环境科、耕地保护与征地管理科、财务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三)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牵头领导:刘宪水

牵头部门:市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责任人:张新海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局规划科

(四)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牵头领导:马敬杰

牵头部门:市局地质环境科,责任人:马广相

配合部门:市局耕地保护与征地管理科、财务科,市土地综合整治中心、市采煤塌陷地治理中心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任务。

依据三定方案规定的各科室处、事业单位工作职责,由相关科室处、事业单位负责并组织实施,其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牵头领导。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重要论述指导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党委成员为副组长,市局各科室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局长为全市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党委成员为重要领导责任人,科室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直接领导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按照工作责任分工,由相关科室处、事业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三)狠抓工作落实。市局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参照市局职责分工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要加强辖区内动态巡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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