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十三五”时期是济宁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谋划济宁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矿政管理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4〕33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9号、《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济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编制《济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是矿产资源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基期为2015年,规划期2016-2020年,展望到2025年。
《规划》适用于本市所辖行政区。
一、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现状
1.济宁市经济发展概况
济宁市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现翻番;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9%;社会消费品零售年均增长13.8%;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分别增长10.6%、13.1%。2015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4013.1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4%。按产业分,第一产业增加值454.19亿元、增长4.1%;第二产业增加值1896.13亿元、增长7.6%;第三产业增加值1662.8亿元、增长10.7%。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11.3:47.3:41.4。人均GDP48529元(按2015年平均汇率折算为7792美元),比上年增加2316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7.8%。
2.矿产资源是济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
济宁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产种类较多,截止2015年底,已发现各类矿产39种,探明储量的矿产25种,矿产地311处,设置了28个探矿权,进一步加强勘查找矿,其中包括5个省级勘查基金项目,煤炭、铁、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材等矿产资源量巨大。煤炭是济宁市最具优势的矿产资源,分布面积3920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5%;累计探明煤炭资源储量127.87亿吨,2015年底保有资源储量107.82亿吨(其中可采储量21.06亿吨、基础储量34.24亿吨、资源量73.58亿吨),占全省保有煤炭资源储量的38.23%。
济宁市矿产资源具有种类齐全、类型多,资源较丰富、区域特色明显之特点,有利于集中开发形成产业优势。
3.济宁市矿产资源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2015年济宁市矿业总产值329.36亿元,占全市GDP的8.2%,矿产品销售收入305.31亿元,利润20.17亿元。全市共开发利用矿产资源12种,矿山企业132个,其中以煤、建材非金属为主。矿山企业从业人员12.68万人,实现年产矿石量10491.44万吨(其中:煤炭产量8150.64万吨,水泥用灰岩产量758.72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产量1319.23万吨,建筑用花岗岩产量201.67万吨,其它矿产产量61.18万吨)。矿业为济宁市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工业原料,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绿色矿山建设步伐加快
截止2015年底,济宁市矿业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累计达511.04平方千米,其中常年积水区60.1平方千米,季节性积水区14.73平方千米,未积水区436.21平方千米。截止2015 年底,济宁市各级财政共投入复垦资金达 20.61 亿元,累计治理各类塌陷地 137.41平方千米,占济宁市采煤塌陷地总面积的 26.88%,对保持全市耕地面积的相对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各类矿山废渣、尾矿现存总量为1460.043万吨,占地0.95平方千米,各类矿山矿坑水及选矿废水年产出总量为3578.65万立方米,年处理量为9981.60万立方米。2015年综合利用固体废料536.98万吨,已治理恢复土地累计169.58平方千米。
全市共划地质公园、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生态公园、森林公园等41处,保护区面积1700平方千米。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有3家(为兴隆庄煤矿、济宁三号煤矿、东滩煤矿)。
(二)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效果
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以来,济宁市矿产勘查取得了重大突破,重要矿产资源持续供应能力不断加强,矿产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得到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1.基本摸清家底
开展了济宁市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核查、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等工作,摸清了煤炭、铁等矿产资源预期,对全市矿业权范围统一按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了边界核查,解决了多年因矿界重叠产生的纠纷,全面掌握了济宁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全市累计查明和保有资源储量家底。完成了济宁市重要矿产资源“三率”调查与评价工作。
2.找矿突破及资源保障
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得到强化,基础地质调查程度不断提高。促进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增长,新发现一批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煤炭、铁、铜、地热等矿产地。新增铁矿石资源量189247.9万吨、铜矿石资源量2008.54吨、地热资源量约为3.43 ×1017 焦耳等,地热、矿泉水及其它非金属矿产资源新增量巨大,新增矿产地25处。煤炭和建筑非金属矿产具有较大保障,地热和铁矿矿产供应能力取得了巨大突破。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得到优化调整
通过矿产资源整合、矿业权设置、矿山规模结构调整等,矿山企业由2007年底614个压减至2015年底132个,减少482个,减少率78.5%,其中大型矿山23个,占矿山总数的17.4%,中型矿山40个,占矿山总数的30.3%,小型矿山69个,占全市矿山总数的52.3%,全市大中小型矿山数比例为17:30:53,与二轮规划规划目标5:7:88有显著提高。关闭大量的小型建筑石料矿,对规范矿业市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开采、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遏制前期无序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恶化,起到了极大作用,成效显著。
4.矿山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成效显著,关闭了“三区一线”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及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山,治理恢复“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的已毁山体20处,治理恢复面积达34.79平方千米,矿山地质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5.矿产资源管理规划有序
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不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对采矿权转让进行招拍挂。坚持阳光行政,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体系。
6.存在问题
(1)多规合一的问题
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以来,济宁市存在多规合一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开采区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为城市建设区,新增建设用地几乎全部压煤,出现了城市建设发展与矿产资源压覆相矛盾的问题。一些重点园区存在严重的煤炭压覆问题,近年来已发生多起地下采矿与地上建设的矛盾冲突,城市可持续发展空间受到严重制约。在编制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时应首先开展压覆煤炭资源调查,以确保地下开采和地上建筑矛盾的最小化。
(2)垂向空间开采主体责任问题
济宁市矿产资源丰富,垂向空间上分布着不同矿种,煤炭开采区上方分布着丰富建筑用地砂资源,下方分布着丰富地热资源,应加大垂向空间矿产开采可行性研究,合理开发利用垂向空间不同矿产资源。
(3)采煤塌陷地治理需加强
采煤引起的地面塌陷,治理速度落后于塌陷速度,塌陷面积有逐年扩大趋势,使耕地保有量减少,环境恶化。“济兖邹曲嘉”组群结构城市五大板块之间,形成了大量的采煤塌陷地,如不能妥善治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城市化发展将被割裂,济宁中心城市将被挤压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对已塌陷的土地应加大资金投入,即将塌陷的土地应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预防塌陷地增长趋势。
(4)城市地质环境问题复杂
随着城区范围扩展,部分煤矿采空区已经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采煤塌陷地日趋扩大,整体生态环境脆弱。济宁市应以采煤塌陷地综合整治为突破口,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 使其自然生态系统更有效地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面临形势与发展要求
面对区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济宁市既有机遇更具挑战,必须以经济转型谋求长远发展,扎实推进“西部经济隆起带”的发展战略,供给侧改革任务繁重,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管理改革十分紧迫,生态文明建设标准更高,矿业经济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
1.资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济宁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产种类较多,除煤和水泥用灰岩矿产外,其它矿山主要为小型,已发现的铁矿品位较低,且埋藏深,开发利用难度大。煤矿、水泥用灰岩、建材非金属矿产开发量大,金属矿产资源紧缺,市场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煤炭、石材等矿产,市场供大于求。矿产开发中采主弃副、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现象仍然存在,煤炭优势矿产逐渐减小。济宁市为矿业型城市,对矿产资源的消耗需求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消耗和矿产资源储量增长的非对称性结构矛盾仍然突出,矿产资源安全事关济宁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重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
根据山东省上报国家发改委的化解过剩产能方案,预测2020年济宁市煤炭产量约7280万吨,煤炭消费需求量约7500万吨,供需基本平衡。预测2020年水泥用灰岩产量960万吨,消费需求量为960万吨,供需平衡。
3.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当前,矿业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国际竞争加剧,矿业发展的活力动力不足;同时优势矿产逐渐减弱、生态环境突显、民生诉求多元等问题相互交织,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深层次矛盾有待解决。资源配置政府干预仍然较多,矿业权市场规则不完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尚未全面建立,资源开发经济调节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合理。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必须顺应改革要求,服务改革要求,提高矿产资源宏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着力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新机制,实现管理方式转变。
4.绿色矿业发展
按照济宁市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以生态济宁建设为引领,统筹协调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区域发展的总体布局,大力推进保护资源、节约开发利用资源、恢复生态环境和发展绿色矿业。走绿色矿山之路、绿色发展之路,提高矿业附加值是矿业发展的基本要求。产业结构调整,加大低效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为先进产能腾出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
5.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
随着近年来矿产品价格下降,导致济宁市地质勘查开发投入减少,地表矿、浅部矿多被发现和探明,深部找矿勘查难、技术严、投入大、风险高。济宁市优势矿产逐渐减小,矿山企业普遍经营困难,矿业形势不乐观。受前期高强度投资所形成的产能集中释放等因素影响,矿产资源总体产能过剩,煤炭、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严重。同时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迅猛发展,需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能源、环保、高附加值矿业将成为新一轮矿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推动力。矿业发展必须适应市场变化,坚持创新发展,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视察山东视察济宁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扎实推进山东省“两区一圈一带” 发展战略,优化主体,创新质量及供给侧改革,实现资源优化绿色发展。严格优化重点、限制、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推动矿业发展,推动各类勘查活动质量提升,统筹部署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调控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优化矿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协调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2.基本原则
(1)加强勘查,保障资源
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重点成矿区带的调查评价,以铁矿、地热、岩盐、页岩气为重点勘查区矿产勘查,实现找矿突破,提高资源保障程度,推进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安全。
(2)节约集约,保护开采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利用与节约并举,保护和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以保护、节约的要求指导开发利用,以开发利用的成效来体现保护、节约。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和开发矿种,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3)绿色开发,改善环境
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地热、矿泉水等矿产勘查开发。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加强土地复垦,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协调稳定发展。
(4)依靠科技,持续发展
坚持科技兴矿,科技管矿,推进地质找矿理论研究与创新,广泛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鼓励开采利用难采、难选、难冶矿产,加强共伴生矿产的勘查、开采和综合回收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水平和资源利用率,促进矿业的持续发展。
(5)转变职能,加强矿政管理
加快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对本市优势矿产转变管理方式,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加强对建筑非金属矿产矿权设置的审批工作。
(6)完善分配制度,共享惠民
支持“一圈一带”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推进资源开发收益共享,服务民生改善。
(二)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围绕山东推进“两区一圈一带”发展战略部署,按照优化、重点、集中、限制、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推动矿业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安全、稳定、经济的资源保障体系,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格局。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优化矿山规模结构和矿产品结构,加大矿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重塑资源开发保护与矿业发展新格局。
2.2020年目标
(1)矿产资源调查勘查
矿产资源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落实省规划涉及我市的目标,全面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1:5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1:5万土地质量多目标地质调查、南四湖上游流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地热调查评价、城市地质调查和采空区调查评价,根据规划期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成果,新划定一批矿产勘查区,增加资源储量。到2020年,探矿权总数控制在30个以内,新发现煤炭大中型矿产地3处,新增煤炭资源储量6000万吨,铁矿1亿吨。
(2)调整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和结构
固体矿产总量控制在13560万吨,其中煤矿7280万吨、铁矿1200万吨、水泥用灰岩960万吨,建筑石料3000万吨,饰面用花岗岩1100万吨,砖瓦用粘土20万吨(专栏1)。矿山总数控制在100个以内,矿山最低开采规模、集约化、规模化开发程度进一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80%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达到100%。大型矿山90%、中型矿山80%、小型矿山50%建成绿色矿山,新建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加强加强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率达到80%以上,露天矿山地质环境平均治理率达到80%,其中,城市规划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铁路、重要道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场复垦和损毁山体修复治理率达到80%。
3.2025年展望
摸清全市矿产资源家底,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矿产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加强,开发布局更加合理,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矿山综合利用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地质环境全面改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本完成,形成绿色矿业发展全新格局。
三、矿产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1.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按照山东省“两区一圈一带”发展战略,立足地理区位、资源禀赋、特色产业和生态环境等多方综合条件,结合推动全市科学发展、完善区域发展格局、拓展发展空间等相关战略要求,结合成矿地质条件、资源分布特点统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依据我市主要矿产成矿背景、成矿区带划分以及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将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划分为任城-兖州-邹城煤炭开发区、微山煤炭开发区、嘉祥县西部煤炭开发区、汶上北部铁矿资源开发区、颜店铁矿资源储备区。
(1)任城-兖州-邹城煤炭开发区
包括兖州煤田、济宁煤田,涉及的主要行政区有兖州区、曲阜市西部、邹城市西部、任城区、汶上县南部及鱼台县北部。该区保有煤炭资源储量约62.2亿吨,占整个济宁市保有煤炭资源储量的57%。矿产开发程度较高,基础设施配套性好,以煤电、煤化工、煤建材、城市供热等为主的矿产品加工业已初具规模。“十三五”期间,矿业经济区应着眼长远发展,优化矿井布局,提高洗选能力,创建优质高效矿井。采用高新技术,加快煤化工系列产品的开发,大力发展二次能源,培植煤炭资源新优势,拉长煤炭产业链。
(2)微山煤炭开发区
属于滕县煤田的一部分,涉及的主要行政区为微山县。该区保有煤炭资源储量17.82亿吨,占整个济宁市保有煤炭资源储量的16%。“十三五”期间,区内计划关停6个矿井,压减产能264万吨。矿业经济应着眼长远发展,优化矿井布局,提高洗选能力,创建优质高效绿色矿井。
(3)嘉祥县西部煤炭开采区
该区位于嘉祥县境内,属于巨野煤田一部分,该区保有煤炭资源储量6.41亿吨,占整个济宁市保有煤炭资源储量的6%。区内煤炭资源潜力较大,交通便利。“十三五”期间,矿业经济区应着眼长远发展,加大矿产勘查和开发力度,尽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4) 汶上北部铁矿资源开采区
主要涉及汶上县,现有中型生产矿山1个,筹建小型矿山1个,拟设大型矿山1个,小型矿山1个, 2015年度保有铁矿资源储量40350.6万吨。铁矿属济宁市紧缺矿产,但目前钢铁处于产能过剩、企业调结构、转型升级困难时期。区内铁矿资源潜力较大,交通便利,“十三五”期间,加强区内铁矿勘查工作,新增铁矿资源量,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5)颜店铁矿资源储备区
为省规划的矿产资源保护和储备矿区,位于兖州区西部的颜店镇,发现铁矿资源矿产地2个,查明铁矿资源储量11.42亿吨,TFe28.99%,mFe21.90%,为贫铁矿床,铁矿床埋深大于1200米,埋深大,作为铁矿资源的储备基地。
2.勘查开发方向与资源基地
(1)勘查开发方向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向突出重要矿产、紧缺矿产、优势矿产以及清洁高效能源矿产的勘查开发,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政策,做到有保有压,健康和谐发展。
——加大铁矿、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鼓励矿产品由低端产业链向高、精、深转化和升级,提高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率。
——开展煤电一体化、煤化一体化、铁矿、非金属矿产加工利用等工作。
——合理利用煤炭资源,限制低-超低品位铁矿的勘查开发,限制水泥用灰岩、饰面石材、建筑用石料等市场供大于求矿产的勘查开发,加大整治对环境影响严重的露天固体矿产资源的开发。
(2)资源基地
落实省规划,共划定两个资源基地,为鲁西煤炭基地和鲁中-鲁西铁矿基地东平-汶上片区。
——鲁西煤炭基地: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工作,实时开展资源储备;压缩煤炭产能,提升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煤炭开发转型升级,培育煤电一体化、煤化一体化等大型综合企业集团,鼓励井下煤变气的研发、开采。
——鲁中-鲁西铁矿基地东平-汶上片区:加强对富铁矿成矿远景区和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工作,稳定提高铁矿供应能力,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管理
(1)重点调查评价区
落实省规划,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济宁市规划期无重点调查评价区设置。
(2)勘查规划区
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矿产资源分布和赋存规律,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和划分勘查规划分区。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城市建设及基础设施情况,确定限制勘查区。对具备成矿远景和资源潜力的地区,地质矿产工作程度较高区,确定为重点勘查区。
全面落实省重点勘查区在本地区内的区域,规划重点勘查区6个,限制勘查区5个。
——重点勘查区:落实省规划重点勘查区1个,为山东省东平—汶上铁矿重点勘查区。划分市级重点勘查区5处,涉及矿种为铁矿和地热。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力等要素约束,在成矿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划定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区域。区内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积极发展PPP模式,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实现找矿突破,力争形成大型资源基地。
——限制勘查区:共划定限制勘查区5个。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等缓冲功能区周边地带限制勘查矿产资源,新设探矿权应进行论证,必须满足相应的环境保护等条件,严格执行规划准入机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设探矿权,应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
——其他区域:在上述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先行对拟设勘查区进行规划论证,应符合规划探矿权设置要求,并根据勘查规划区划分标准划定勘查区范围。探矿权申请人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条件。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1.开采规划区
规划主要矿产资源三类开采分区,即重点矿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重点矿区:重点矿区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的大型矿产地和矿床聚集区。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调控管理,在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及其动态变化的基础上,划定的进行重点规划和统筹安排的区域,以保障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
落实国家、省矿产资源规划及市规划划定的重点矿区,共划定重点矿区10个。其中落实国家规划区2个(全为煤炭),落实省规划重点矿区2个(1个煤炭、1个铁矿)。6个市重点矿区(3个煤炭、1个水泥用灰岩、1个稀土、1个地热)。
——限制开采区:将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保护区等的缓冲功能区、重要水源地的涵养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的周边地区和其他限制开采的区域以及限制开采的低-超低品位铁矿、水泥灰岩、饰面石材和建筑石料等矿产所在的区域划为限制开采区,共划定2个限制开采区。
管理措施:规划期内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确需设置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规划论证和评估。原有矿山未达到开采规划准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和保障措施并限期治理,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有序注销采矿许可证。
——禁止开采区: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保护区等的核心功能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和其它禁止开采的区域划为禁止开采区,共划定40个禁止开采区,详见附表6。
管理措施: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32号)文件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分清类别、依法依规、维护权益、保护生态、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调查、分析、关闭、变更、补偿”等措施,完成全市辖区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工作,全面提升各级自然保护区色生态保护水平,切实维护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区涉及重点矿区、限制开采区的,要调整为禁止开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损毁土地。
另外,《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中所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实行管控措施,除必要的科学研究、保护活动外,需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严禁有损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
2.矿产资源产业布局
(1)中西部地区
主要包括梁山、嘉祥、金乡、鱼台、任城、兖州、邹城、曲阜西部地区,以煤炭和地热为主。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压减过剩产能”的原则,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提高煤矿生产现代化、管理信息化、决策智能化水平,构建绿色、集约、清洁、安全、高效的现代煤矿生产开发体系,建设绿色矿山;加强济宁市地热勘查开发利用,加快清洁能源供应,优化能源开发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
(2)东部地区
包括泗水、邹城东南、微山北部地区,以石灰岩、耐火粘土、饰面石材等主要矿产开发为依托,建设新型建材产业,提高耐火粘土和石灰岩资源利用率。
(3)北部地区
主要涉及汶上县,已探明铁矿资源储量约4亿吨,区内铁矿资源潜力较大,应着眼长远发展,加强区内铁矿勘查工作,新增铁矿资源量,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4)南部地区
主要涉及微山县,煤炭和稀土矿为主。区内属于滕县煤田一部分,煤炭资源丰富,近年来开发利用程度高,开采部分位于微山湖湿地范围内,煤炭开采对微山湖湿地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今后应限制微山湖湿地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稀土矿是济宁市特色矿产,加大外围稀土矿的勘查力度,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3.产能压减矿种
近年来,济宁市煤炭资源优势减弱,产业结构亟需优化,生态环境约束力趋紧,城市发展空间受限,社会稳定压力加大。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压减过剩产能”的原则,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提高煤炭生产现代化、管理信息化、决策智能化水平,构建绿色、集约、清洁、安全、高效的现代煤炭生产开发体系,建设绿色矿山。
4.矿产资源产业重组及优化
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兼并重组和压减过剩产能,培育大型综合性煤炭企业集团,促进煤、电、化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大型煤矿企业“走出去”,推动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发展。加快建筑用非金属矿山企业资源整合重组,积极发展节能装备、工艺设备,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1.矿山结构调整
通过统一规划、整合,压减矿山数量,调整大、中、小型矿山比例,逐步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重点做好饰面石材、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2015年底济宁市共有各类矿山132个,其中大型企业23个,中型企业39个,小型企业70个,大、中、小型矿山比例为17:30:53,小型矿山占比大。小型及以下矿山总体上处于分散无序、设备简陋、生产技术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破坏生态环境及资源利用率低下的状况,必须通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资源整合,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鼓励建设大、中型矿山,引导矿山企业实施兼并联合,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大中小型矿山比例更趋合理。到2020年底,全市各类矿山总数由2015年的132减少到100个以内,大、中、小型矿山比例调整为50:32:18。到2025年维持在100个以内,大、中、小型矿山比例,调整为55∶35∶10。大、中、小型矿山比例趋于合理。
2.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研发和应用煤炭地下气化开采技术,鼓励煤、铁等矿山开采企业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和“三废”资源,扩大煤利用规模,鼓励“三废”利用提档升级及有用矿物元素的再利用,制造化工产品和有机矿物肥料等新型用途。综合运用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等手段,推动非煤矿山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和各项标准全面提升。要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严格矿山准入条件,深化污染治理,搞好矿山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开展采空区治理,不断提升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办矿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督导检查,广泛宣传领导,大力营造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良好氛围。
3.压缩煤炭过剩产能
规划区内,严格控制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在建煤矿应按一定比例与压减过剩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加快压减过剩产能。生产矿山开采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规划期暂停新建煤矿,规划期内,济宁市计划关停煤矿矿山19个,退出产能2379万吨,煤炭产量控制在7280万吨。
4.清洁能源开发利用
在压减煤炭资源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煤层气、页岩气、地热等清洁能源,加快清洁能源供应,优化能源开发利用结构。在规划期内,新发现地热矿产地2处,新设采矿权2处。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建立节水型社会,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
5.延长产业链
按照实现矿产品高技术化、高附加值和高效化的原则,大力调整矿产品结构,充分利用市场力量推动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1)煤炭
建设和改造劣质煤电厂和煤矸石、燃煤泥综合利用电厂,鼓励火力电厂燃用精煤,限制原煤直接进入终端消费,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托兖矿集团、荣信煤化、碳素集团等企业转化技术产品;开展高硫煤的科技攻关和开发利用研究。
(2)建筑用非金属矿
石材加工业应立足上规模、上档次、多品种,争取出口创汇。泗水、邹城两地花岗板材加工以以发展石材大板、薄板和异型板为主。嘉祥以发展石雕工艺品为方向。
建筑用石料业应开发建筑用石料—石子—石灰—石粉系列产品,充分利用资源。
四、规范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1.开采总量调控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产业结构政策、供给侧改革,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特点,对济宁市不同矿种的开采总量进行宏观调控,并以调控指标进行约束。
(1)建筑石料用灰岩:到2020年开发总量控制在3000万吨。
(2)饰面用花岗岩:到2020年开发总量控制在1100万吨。
(3)砖瓦用粘土(黄河淤泥):到2020年开发总量控制在20万吨。
2.调控矿业权数量
2015年底济宁市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砖瓦用粘土、建筑用地砂等非金属矿山共计65个,通过统一规划、整合,压减矿山数量,逐步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重点做好饰面石材、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到2020年非金属矿山总数控制在18个以内,2025年控制在18个以内。
(二)优化资源开采布局
为保障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针对本级发证的建筑石料、建筑用砂、砖瓦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等矿,结合本区未来4年用于重要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划定临时用矿的备选开采区,同时维护好开采秩序,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干扰和破坏。对小矿聚集区,实施规模集约开发,划定集中开采区。基于以上原则,划定集中开采区3个,备选开采区4个,允许开采区12个,(详见附表6)。
1.集中开采区
根据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产业布局、城镇化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以及环境、林业、土地利用等要求,划定集中开采区,促进规模集约开发。集中开采区的划定,要多部门联合踏勘、共同确定,尽量避让油气、煤炭等重要矿产开采或者资源分布区。同时应当具备一定资源基础(静态服务保障年限为10年或更长)、具有或可以规划一定的深加工配套产业、具有经济合理的运输半径、较强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等条件。划定集中开采区3个,见附表6。
措施:大力推进集中开采区,做好交通设施、能源设施、通讯平台等基础建设,加强土地利用、投资融资、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新设砂石粘土开采项目尽量在集中开采区内布局。与交通线路、民生设施、已有矿山等保持合理安全距离,以及环境保护、开采方式、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准入要求。从价款、税费等方面提出促进砂石粘土开采及产业向集中开采区聚集的政策措施。
2.备选开采区
为了保障县级以上重大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实施建设以及满足油路、义教工程、扶贫攻坚等农村公益基础建设需要,划定满足项目临时需要的备选开采区。备选区划定中,要与其他规划做好衔接,加强前瞻研判,提高备选开采区选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共划定备选开采区4个。
措施:合理制定备选开采区内资源开采动用的规划准入条件和规则。在建设项目批准临时需要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必须按照法律要求申请办理临时采矿许可证,采挖的砂石粘土也不能用于商业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项目,同时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3.允许开采区
根据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工业产业布局、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和基础建设规划等因素,以及环保、水务、林业等要求,划定13个允许开采区,并明确规划准入条件。
(三)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1.严格控制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申请开发的矿种、矿区、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露天非煤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发〔2017〕21号)文件要求,露天建筑石料生产规模不小于100万立方米/年,饰面用石材生产规模不小于60万立方米/年,服务年限不小于20年。
2.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为优化全市矿业结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新建矿山企业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1)资源条件。须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并达到管理部门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且满足开采设计最低时限要求。
(2)开发利用设计条件。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或矿产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先进开采工艺,开采方法和开采技术,开发利用效率指标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3)开发利用效率条件。矿山“三率”指标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4)生态环境条件。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要求等矿山开发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
(5)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必要按照《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要求,建成绿色矿山。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体系及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政府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管理;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创建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大力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持续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立体监测网络系统。到规划期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与土地复垦率达80%。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将矿山环境保护分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重点预防区。
1.重点保护区
共划定重点保护区93处,主要为已建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名胜区、各级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铁路及重要交通干道两侧、南水北调输水工程两侧可视范围区,需要保护的城市饮水水源地、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工业区港口、机场、重要国防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和生态红线区等。
措施: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区开采矿产资源和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有关活动,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铁路以及重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进行露天采矿,加强水源地保护。
2.重点预防区
共划定重点预防区6处,主要是指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容易引发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生态破坏,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区域等。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1.规划目标
规划期内,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应本着“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多途径再利用方式,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治理原则,落实治理责任,确保不欠旧帐,快还新帐。坚持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破坏土地,最大限度减少破坏土地面积,降低破坏程度,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与耕地。规划期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与土地复垦率达到80%,提高矿山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到2025年,全部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实现矿山环境问题、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数据的实时查询。
济宁市作为采煤塌陷地重灾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80号)文件要求,规划期济宁市治理已稳沉采煤塌陷地达到80%,新增塌陷地达到同步治理;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达到80%。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分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规划分区为重点治理区、一般治理区和治理重点工程。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划定重点治理区9处(专栏2),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主要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和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随时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分布于“三区一线”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山。
对生产矿山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由政府采取措施,同时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2)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
共规划一般治理区5处,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但破坏程度相对较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且影响程度较弱的区域。
一般治理区内矿山环境应引起重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环境进一步破坏,切实搞好破损山体地质地貌景观修复和废弃矿坑的治理恢复,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分步骤、按计划地进行综合整治。
(3)重点治理工程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重点治理工程共62处。其中,非煤矿山治理工程23处,采煤塌陷地治理工程39处(附表11)。对露天开采区治理工程,因地制宜地采取土石方和生物工程,加大对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治理度。对采煤塌陷地治理,按照“先急后缓、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实施采煤塌陷地治理。
(三)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1.新建(改扩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
(1)严格矿山开采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在自然保护区,不得新设矿业权。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业权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250 号)文件要求办理。
(2)强化源头管理,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2.生产和闭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1)加强对现有矿山企业的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力度,关闭污染严重、破坏环境、破坏土地的矿山。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且不依法治理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政策性关闭矿山提交剩余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任务,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矿山生态环境采取公开、公示制度,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
(3)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和企业诚信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3.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
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工作,由政府负责,建立灵活的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构建“政府主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模式。积极发展绿色矿业矿区遗址旅游。
六、发展绿色矿业
通过积极引导,政策激励,组织做好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示范,到2020年,全市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小型矿山严格按照《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建设,济宁市建设绿色矿山80个,其中大型矿山90%、中型矿山80%、小型矿山50%建成绿色矿山,新建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一)全面实施绿色勘查
全面实施绿色勘查。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绿色发展”、“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理念,切实做好地质勘查工作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实施绿色勘查,促进生态保护、资源保障、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地勘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1. 绿色勘查原则
(1)坚持在保护中勘查,在勘查中保护的原则;
(2)坚持既达到地质工作目的又促进环境保护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5)坚持谁勘查谁负责、谁施工谁恢复的原则。
2.绿色勘查具体措施
(1)地勘项目安排和部署时,应贯彻落实绿色勘查理念,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绿色勘查的要求和准入条件,确定项目安排原则和部署重点。
(2)地勘项目立项和设计时,应充分了解项目区自然环境现状和人文景观条件,合理划分自然环境微景观分区,因地制宜研究确定绿色勘查工作内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勘查工作方法、手段选择时,应以减少环境影响为原则,在综合分析物探、化探、路线地质调查、遥感等地表资料的基础上,开展工程验证工作。植被发育地区,尽量采用浅钻代替槽探、便携式钻探、一基多孔等方法手段,以减少地表开挖对环境的扰动。在勘查设计书中应明确“绿色勘查”相关要求。对部署的各种工作方法及辅助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进行客观分析,尽可能选择可降解材料,并逐项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3)对野外驻地选择、探矿工程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通行道路修建、生活生产物资存储、生产废料及生活垃圾处理等,应提出针对性处置措施、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以及应急预案,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二)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1.加强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
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示范,加强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依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严格矿山准入管理。根据《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到2020年,济宁市建设绿色矿山80个。加强对生产矿山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资源配置制度,逐步完善税费等经济政策,加强技术政策引导;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2.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创建
针对省部级发证的大中型矿山,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已有相关优惠政策,矿山“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对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不断改进和优化工艺流程,淘汰落后工艺与产能,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大力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3.重点矿种绿色矿山建设
煤是济宁主要的开采矿种,坚持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基本要求,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煤矿企业自觉承担起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节能减排、环境重建、土地复垦、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责任。
4.露天矿山采区的治理恢复工程
济宁市非金属露天矿山主要分布于济宁市东部和西部,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设计、开采各阶段中,需编制可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对矿山占压损毁的山体应得到全面治理。
(三)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1.打造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兼顾不同县市区、不同行业及小型矿山企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和矿业发展特点,通过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落实鼓励和支持政策,引导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发展模式建设和经营矿山,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加强监督。发展示范区1个,邹城市绿色矿山示范区,促进示范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2.强化政策激励措施
加大对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财政专项资金向绿色矿山企业的倾斜和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做好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发展水平。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方面向达到绿色矿山条件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依法优先配置资源和提供用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为繁荣地方经济作出贡献,建设和谐矿区。
3.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构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长效机制。全面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绿色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模式,逐步完善分地域、分规模、分类型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全面落实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等税费减免制度,逐步形成与法律制度相衔接,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的经济政策体系。
(四)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济宁市煤炭资源优势减弱,产业结构亟需优化,生态环境约束力趋紧,城市发展空间受限,社会稳定压力加大,国家和省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济宁市资源型城市转型。
1.推动产业升级支撑转型
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压减过剩产能”的原则,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提高煤炭生产现代化、管理信息化、决策智能化水平,构建绿色、集约、清洁、安全、高效的现代煤炭生产开发体系,建设智慧矿山。
2.生态示范创建机遇
济宁市被列为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和国家级采煤塌陷区光伏领跑技术基地。省西部经济隆起带战略深入实施,支持济宁市建设经济转型和经济文化融合发展高地,打造省西部区域中心城市。
3.实施创新驱动引领转型
把创新作为引领转型发展的第一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人才发展为支撑,推动发展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促进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
4.统筹城矿融合带动转型
把城矿融合作为促进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调控引导资源开发时序和强度,适度扩大城市空间和产业发展空间,形成资源开发和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发展局面。
5.建设生态文明深化转型
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转型发展的战略选择,统筹资源开发和环境管理,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建设多样化、高品质的生态系统,促进城市转型可持续发展。
6.深化配套改革助推转型
把深化改革作为转型发展的强劲动力,强化问题导向,对国家和省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重大举措先行先试,对资源型城市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体制创新大胆探索实践,推动形成有利于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
七、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监督管理
(一)探矿权设置区划
1.拟设勘查规划区块
规划期内拟设勘查规划区块48个,其中包括1个已设探矿权调整(范围变小),其余全部为空白区新设,其中煤8个、铁8个、地热11个、矿泉水12个、其它矿产9个。
2.投放时序
规划期内,济宁市拟投放勘查规划区块48个,其中2016年投放5个、2017年投放2个、2018年投放21个、2019年投放12个、2020年投放8个。
(二)采矿权设置区划
1.拟设开采规划区块
根据2015年1月提交的《山东省济宁市矿业权设置方案》局部调整方案,《济宁市矿泉水、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及矿业权设置(修编)报告》,对开采规划区块设置进行了划分,规划期济宁市共拟设开采规划区块54个。其中空白区新设43个、探矿权转采矿权3个、已设采矿权调整8个。
3.投放时序
规划期内,济宁市拟投放开采规划区块54个,其中2016年投放12个、2017年投放4个、2018年投放22个、2019年投放14个、2020年投放6个。
(三)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1.优化矿业开发布局
努力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生产。对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落后、污染和影响自然地质环境、高能耗、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小铁矿、小采石场等要淘汰关闭。加强对其它中、小矿山开发企业的结构调整,并根据其占有资源情况,采取关停并转、收购、改造等手段,使之向集约化、规模化、科学化生产转化。
2.加大矿业权市场建设
完善矿业权市场机制,形成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支持产业链建设,促进矿业权合理合法有序流转。地质勘查管理逐步加强,地质找矿取得重大突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督力度明显加大,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明显好转;矿山企业结构日趋合理;健全矿产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主导相结合机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机制。鼓励和扶持企业对矿产品进行深加工、精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走就地增值的资源节约型、内涵式发展道路,拉长产业链,提高生产力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力争通过3-5年努力,实现我市由资源大市向矿业大市的转变;争取到2020年,实现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条件规范管理的目标。
3.完善矿业权出让和审批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出台采矿权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按规定需采取竞争方式出让的,要求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4.矿业权人开采活动监督检查
加强对现有生产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凡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一证多矿、采易弃难、采富弃贫、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或采选冶工艺技术落后、资源利用率低、严重破坏自然地质环境的要限期整顿,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生产,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采矿资格。
5.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严格设定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不得设置与矿床储量规模不相应的采矿权。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对采、选、冶经济技术指标达不到有关规定的、破坏和污染环境的矿山不予发证。
6.依法管矿
全面推行矿业权人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诚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健全资源储量管理体系,加强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加强科技管矿动态监管系统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中的应用,实现矿产开发与资源利用的动态实时监管。
八、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发〔2016〕25号)等文件的要求,需对《济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
济宁市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探明资源量大,开发利用程度高,截止2015年底,济宁市共有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65个,规划期拟投放52个。济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针对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山,根据不同的管理功能定位划分为集中开采区3个、允许开采区13个、备选开采区4个、限制开采区2个、禁止开采区68个。
济宁市根据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开发情况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允许开采区、备选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等规划功能分区,充分考虑了与环境保护区的避让关系。虽然其命名体系和文字上有差异,但其在空间上的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主体等大体是相一致。限制开采区在生态红线及各类保护区边沿地带,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了必要的限定条件设置,既考虑了环境的影响,又兼顾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地方发展经济的需要,尽量做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生态红线及各类保护区设置的禁止开采区内,已设采矿权区块规划期内逐步退出,拟设采矿权区块均与保护区不重叠。
(二)区域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的协调性
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矿业开发为矿山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收益的同时,还能带动地方相关产业的发展。如矿产品采、选、冶、粗加工、深加工、运输业、销售、工业制造、建筑装修、农产品销售等的各行各业的发展,解决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力地推定了地方经济发展。
本次规划制定的目标指标,无论是矿业经济指标,探、采矿权总数指标,还是查明资源储量和开采总量指标均相对较低,充分考虑了济宁市本地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规划实施过程可能对环境有一定不良影响,但属承载能力内的可控范围。
本次规划对环境进行准入评估,落实环境承载力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制约。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区域,不再新设采矿权区块。规划勘查开采和矿产开采矿种均规定了准入条件,充分考虑了矿产开发对环境的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减少不必要的环境破坏。随着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提高、矿产的综合回收利用水平的增强、“三率”指标不断提高、“三废”排放的不断减少、矿业人员环保意识的增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全面推进等各种环保和防治措施全面实施,规划实施不会造成大的不良环境影响,应属环境承载能力内的可控可恢复范围。
禁止开采区主要包括已建各类自然保护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地质地貌与地质遗迹、地质公园、公益林、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及重要国防工程设施附近等,上述区域内禁止开采矿产资源,预测规划实施后将有效保护和提升区内生态环境。
(三)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1.环境影响分析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一般采用露天开采方式,主要大气污染物为爆破过程中产生的粉尘、CO、NOx以及剥离土、破碎和产品装运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上述影响几乎伴随整个开采过程,但又是短期、局部的,工程结束后影响随之消失。
(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规划,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开采活动集中于限制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备选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矿产资源开采地表水污染源主要为生产废水,此外还有少量的生活用水。规划区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较为分散,产生的废水在充分利用后就近排放,排放点较分散。矿产开采的废水主要来源于石材开采过程中凿眼、石材割据和整形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为SS。这部分废水经过沉淀后全部循环回用,不外排,因此石材开采过程中对地表水环境影响很小。
(3)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矿山开采固体废物主要为废石。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在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废石、废料量较大,但经过妥善处置、及时进行复垦和有效的综合利用后,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参照现有矿区开发现状,建筑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等非金属矿主要采用露天开采,根据《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涉及的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与生态红线及各类保护区均未重叠。本次规划涉及的建筑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水泥用灰岩开采区块大部分位于丘陵山地,自然生态景观较好。规划实施后,露天开采会破坏矿区原有自然山体植被,形成裸露山体缺口,易加剧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景观。此外,露天开采过程中还存在诱发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潜在风险。规划实施后,露天开采矿区应当在开采过程中合理安排开采顺序,采用边开采、边复绿的方式。
2.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矿山开采活动主要对粉尘进行治理,采石场的主要凿岩设备必须采用带捕尘装置的设备;对采场运输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源,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以控制扬尘;对碎石库和装载转运点等较为集中的粉尘排放点设置专门的洒水喷淋或其它除尘措施;进行矿山复垦,对山体表面重新覆土并种草植树,使山体的生态环境尽快得以恢复。
(2)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根据济宁市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各矿区分布较分散,回用于露天采区洒水、道路洒水等,禁止直接排入区域内任何地表水体。矿坑疏干水和施工开采坑道中污染物以悬浮物为主,且浓度相对不高,经沉淀后可用于露天采区洒水、道路洒水等。在废石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和集排水设施,以减少废石淋溶水产生量;修建拦渣墙,以防止水土流失。
(3)固体废物管理处置对策
采用合理的方式对固体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如固体废物堆放场(库)的复垦绿化、利用吸尘罩、洒水器等设施抑制采石场扬尘、定期有效处理采石场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将环境污染治理与资源综合利用结合起来,例如废石料用于建材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或用于采空区充填料等。
加强矿区固体废物堆场灾害的监测、控制与治理,避免采石场溃坝、排土场滑坡与泥石流、地裂缝等灾害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
(5)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对涉及生态红线的部分地区进行优化调整,规划区块周边分布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红线等生态敏感区,应将冲突区域调出规划区块,未来具体矿区边界与生态红线之间保持1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进行开采活动,避免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区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加强矿区绿化系统建设,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施工期间,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时序,在临时用地范围内适当位置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拦挡和覆盖措施,以便用于后期的绿化和土地复垦;运营期间,应及时实施相应的绿化工程,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植树、种草等绿化,保证矿区的绿化面积,加强绿化植物的管理与养护,确保绿化工程发挥应有的生态效益。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合理性分析
济宁市矿产资源开发历史悠久,开发利用程度高。多年来,随着矿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开发规模以及开发强度都日益增大,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也在不断改变和破坏矿区周围的自然环境,进而产生了众多的环境地质问题,严重影响了区内人民生活、生存质量。随着第一、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大部分受破坏的矿山区域得到了有效治理、修复,但仍有部分区域没有得到全面治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生存环境有了更进一步高的要求。本轮规划对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行了新的划定,针对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划定了6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5个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恢复项目23个。
治理区和治理项目的确定,是以改善区内生态环境和人民居住环境为目标,根据不同的地理位置、地质地貌和功能区划,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统一规划、效益统一的原则。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改善区内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通过禁止开采区的划定和其它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的禁止采矿规定,有效保护了功能区生态环境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通过重点保护区,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一般治理区及重点治理项目的设置,对已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了治理恢复、覆土复垦,在全市推广绿色矿山建设,将有效改善济宁市矿山生态地质环境。
通过对本规划各项目目标任务的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的分析和预测评价,其提出的生产矿山预防或减轻环境影响的防治对策得当,措施合理。
(五)评价结论
通过评价,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济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的规划目标、规划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结构及规划保障措施总体合理,可实现环境目标。从环境角度,规划切实可行。
九、规划实施管理
(一)完善规划体系建设
《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编制专项规划、部门规划等必须以本《规划》为依据,做好与本《规划》的衔接,同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工作,使本《规划》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完善我市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二)规划实施评估调整
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中期评估,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调研、检测、统计和分析,为规划管理决策和规划调整与修订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若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因市场条件和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动态调整。《规划》的调整,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擅自修编和调整《规划》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资金筹措与投资保障体系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支持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对于生态保护和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社会公益型项目,要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实施多元化投资。重大的生态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把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提高现有矿山的资源利用率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列入鼓励外商投资的目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2.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投资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评价项目资金投入,全力推进公益性矿产调查工作开展。充分发挥矿业权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勘查和开采,建设政府与企业、公益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矿业投资机制。引导企业重组、嫁接实现资本扩张,鼓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申请国家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经费,争取国家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金,探索新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开发矿山废弃地、废弃工程,获取复垦地和治理工程的经营权。
3.全面推行保证金制度
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目标的具体措施。
(四)完善规划实施的科技措施
1.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评价、预警技术
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制度和矿山监督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系统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范围和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
2.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以及为适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矿业权审查、规划分区管理、规划成果管理、查询统计、分析和输出、辅助决策和监控功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与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衔接,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
附表:
9.济宁市主要矿产矿区最低开采规模表.docx10.济宁市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规划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