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信息公开
(一)单位名称: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济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C区6楼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参与拟订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承担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工作;为全市林业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草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事务性工作;为森林培育、营林质量监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全市森林、草原(地)防火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为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森林公园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辅助工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全市湿地保护事务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事务工作,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定代表人:胡连昌
(四)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五)开办资金:13.46万元
(六)举办单位: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林业局)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3598266
二、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济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其他名称为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济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13.46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全市林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拟订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承担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工作。
(二)为全市林业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草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承担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事务性工作;为森林培育、营林质量监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为全市森林、草原(地)防火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五)为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森林公园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辅助工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七)承担全市湿地保护事务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事务工作,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八)承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林业保护与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指导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八)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考评工作人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召集和主持中心办公会会议;
(五)督促和检查中心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造林绿化部、森林防火部、古树名木部(挂种质资源部牌子)、野生动植物保护部、经济林发展部、科技与产业部、湿地保护部8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造林绿化部。为全市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保护和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事务性工作;为森林培育、营林质量监督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森林防火部。参与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地)防火等相关规划,为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协助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四)古树名木保护部(挂种质资源部牌子)。承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鉴定事务工作;为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种质资源保护提供技术支撑;承担良种基地、苗圃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市林草、花卉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相关事务性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部。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辅助工作;为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的辅助性工作。
(六)经济林发展部。为全市经济林发展规划、标准及规程制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经济林管理业务指导、标准化种植技术推广、产业培育发展服务等工作;为全市食用林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抽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七)科技与产业部。承担森林资源培育、良种引进选育、有害生物防控和荒漠化防治等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工作;承担林业科学技术和科研成果引进、推广及技术培训工作;承担林业产业发展事务性工作;承担市林业科研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八)湿地保护部。承担全市湿地保护事务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事务工作,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 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 本单位章程;
(二) 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 本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四)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林业保护与发展服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2025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聚焦党建学习“提效能”。一是夯实组织基础,圆满完成支部换届选举,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党小组,新发展党员1名,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联合市局机关党委、数遥中心等单位举办“春风送暖绽芳华 义务劳动护自然”、“红色引领 爱心相伴”等主题党日活动14次。二是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通过专题党课、警示教育学习、主题党日等开展相关活动13次,提升中心全体人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意识。三是通过集中学习研讨、党小组专题学习、观看在线辅导视频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等重要精神,确保精神落实落地。四是按照“求突破、争先进”的目标,研究制定各部“为中心多做贡献”事项17项,全面营造干事创业、奋勇争先的浓厚氛围,中心3月、6月、8月荣获局攻坚克难流动红旗,中心梨科技特派员团队被中宣部评为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优秀团队。先后4次在全省林业保护与发展研讨会等省级以上会议做典型发言。
(二)聚焦科学绿化“争先进”。一是抢抓造林黄金季节,进一步挖掘水系、道路等绿化空间,科学实施国土绿化行动,扎实开展造林成果落地上图,2025年全市完成造林0.43万亩,超额完成年度任务。二是扎实筹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义务植树工作的通知》,统筹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现场、全面宣传发动、全员参与技术指导,植树节期间在鱼台县清河镇老万福河设主会场,市级领导带领55个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其他13个县(市、区)设分会场,各乡镇、植树点开展义务植树尽责活动167个,全市形成“1+13+167”义务植树活动布局,大众网、济宁新闻联播等重点媒体刊发报道10余篇。三是创新“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今年以来在中国绿化基金会主办的全民义务植树网上线“栽植树苗、抚育管护、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公众开放类义务植树尽责活动399个,发放义务植树尽责证书3550个、国土绿化荣誉证书2186个,我市在全省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培训班上做经验交流发言。四是持续推进造林碳汇项目开发,编制完成《济宁市造林碳汇项目委托开发合作协议》,与28个村集体签订委托开发协议,完成碳汇林勘测定界1万余亩及1个乡镇的权籍调查,有序推进林权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
(三)聚焦湿地监管“护生态”。一是加快黄河下游湿地(山东段)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实施,严格执行“周调度、周通报”机制,2025年度累计完成水生植物种植11454亩,超额完成年度湿地修复任务目标,项目各项绩效目标如期完成。2025年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财政支持的湿地修复项目7项,项目数量实现新突破。二是加强湿地保护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湿地公园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湿地公园航拍管理档案和问题图斑整改工作台账,完善湿地公园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累计下发13期共81个涉及湿地公园疑似问题图斑。三是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聚焦违法违规侵占、生态损害等突出问题,印发《关于开展湿地公园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市湿地公园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加强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四是广泛组织开展“世界湿地日”等湿地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7000余份,进一步提高了全民湿地保护意识。
(四)聚焦基层需求“提质量”。一是加强科技合作,广泛邀请省果树研究所、南京农业大学等省内外重点林业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来济授课,通过积极争取,省林保中心、省果树研究所等单位先后3次在我市举办科技培训班,为邹城市、泗水县林农提供物资2万元。二是围绕经济林修剪、病虫害防治等经济林管理关键技术需求,组织中心专业力量开展科技下乡、进果园技术指导65次,广泛推广精细花果管理、水肥一体化等先进技术10余项,推广果园面积15万余亩,受益果农1600余人次。中心经济林部被评为济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张树军博士作为唯一市级林业专家受邀参加国家林草局科技司主办的国家林草科技大讲堂,进行专题授课。三是林业科研推广转化取得新成效,中央科技推广果园智能滴灌水肥一体化栽培技术示范与推广项目顺利完成动力及稳压设备、智能采集控制设备等基础设施安装并通过验收,中心承担的《甜樱桃设施栽培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等3个市级重点研发项目顺利通过市科技局组织的结题验收,中心《栓皮栎容器苗快繁技术集成与应用》等2项课题荣获省自然资源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1人荣获2025年度山东省自然资源青年科技奖。
(五)聚焦资源管护“强支撑”。一是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成效显著,以全市459处成虫监测点为依托,及时发布林保情况190期,其中市级发布16期,全市4处国家级监测点在全国年度考核中均评为优秀等次,2025年全市美国白蛾发生面积下降31%、无公害作业面积下降26%、飞防面积下降42%、药剂使用量下降41%、防治费用下降24%,美国白蛾年度平均有虫株率仅为0.01%,连续多年实现“无灾情、无舆情、无举报”的防控目标,全市双条杉天牛发生得到有效控制,《山东自然资源通讯》刊发推广我市防控做法,在全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研讨会上作典型经验发言。二是扎实做好森林防火。围绕春节、农历十月一、清明节等重要节点,除带队做好包保县市区的防火工作外,重点安排人员对28个重点森林防火镇街进行全覆盖隐患排查,优化全市森林防火卡点布局,启动实施中央基建投资济宁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进一步提升我市森林防火基础能力。三是种质资源保护持续发力。我市入选第三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工作试点,古树名木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加快推进,搜集银杏、圆柏、青檀、皂角等市内外重点古树资源79份。积极开展古树复壮修复工作,2025年全市完成13株古树的复壮修复。中心自主培育的栾树新品种“华光”获国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种权,实现了中心成立以来第一所有权人植物品种权“零”的突破。
四、编制实名制情况
(一)机构名称:济宁市林业保护和发展服务中心(济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济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二)内设机构: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造林绿化部、森林防火部、古树名木部(挂种质资源部牌子)、野生动植物保护部、经济林发展部、科技与产业部、湿地保护部。
单位编制:42人,实有在编人员36人
实有人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胡连昌、张树军、崔莹、张忠镇、张峰、杨成利、胡猛、王福民、江超、孙逢毅、宋尚文、郭朝阳、任敬朋、韦存通、高君、殷秋燕、庄娣、文杨、薛红燕、李国栋、李依妮、李柬龙、顾伟丽、颜子恒、秦小川、王麟麟、刘静、徐昶、刘欣悦、宋久远、刘付宾、朱春苗、刘晓东、边存宝、侯祥磊、孙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