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在全省率先出台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地方标准

发布日期:2024-08-28 浏览次数:

近年来,济宁市扛牢耕地保护政治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筑牢“齐鲁粮仓”根基,耕地保护驱动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明显增强实现耕地面积连续两年增加10万亩以上。2023年在全省16市耕地保护激励综合评价中列第一位,获5000万元10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是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工作措施。为进一步巩固耕地保护工作成效、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机制,8月26日,济宁市在全省率先出台《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试行)》地方标准,着力破解耕地破坏鉴定“定量容易定性困难”等问题,切实提高耕地破坏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科学依据。

明确耕地破坏鉴定范围《规范》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细化规定耕地破坏鉴定的范围、耕地破坏类型、破坏面积、鉴定方式、鉴定流程、耕地破坏程度评价和技术报告编制等内容。针对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因生产建设活动或不当行为,造成耕地压占、挖损、塌陷、污染及其他破坏,致使耕地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直接或间接损毁,导致耕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活动,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为破坏耕地案件立案提供法律依据,为司法机关量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提供参考,有效保护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规范界定耕地破坏类型《规范》根据耕地保护工作情况、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特点、司法机关具函等要求,结合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破坏耕地现状,界定耕地破坏类型主要为耕地压占、耕地挖损、耕地塌陷、耕地污染和其他破坏5类。一是耕地压占。主要是在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在耕地上堆放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表土、施工材料等,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二是耕地挖损。主要是在耕地上开展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开挖地基等生产建设活动,致使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直接损毁,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三是耕地塌陷。主要是在耕地地下空间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体分裂破碎、发生位移和变形、向下陷落形成塌陷,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四是耕地污染。主要是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耕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导致土壤健康状况遭到破坏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风险。五是其他破坏。主要是在耕地上从事其他活动,改变耕地原用途,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

严格耕地保护鉴定步骤。一是资料收集阶段,收集耕地破坏前土地利用情况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耕地的类型、耕种条件、种植制度、主要作物及产量数据等。二是实地调查阶段,组织申请人现场调查取证,对鉴定地块范围指界认定。调查包含责任人、破坏时间、权属状况、耕地地类面积等基本信息,近景照片不少于3张,整体远景照片不少于2张等影像信息。三是勘测定界阶段,服务于耕地破坏鉴定的成图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按照TD/T 1008-2007的规定测量耕地破坏地块,并出具勘测定界图。四是评价结论方面,形成包括概述、区域概况、破坏耕地调查、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鉴定结论、耕地修复分析、特殊情况说明和附件等内容的技术报告,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科学划定耕地破坏程度标准根据不同破坏类型,制定鉴定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适宜评价方法,科学制定鉴定标准,将破坏程度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标准。对一个及以上鉴定指标为轻度,无中度、重度的,确定为轻度破坏。对一个及以上鉴定指标为中度的,确定为中度破坏。对一个及以上鉴定指标为重度的,确定为重度破坏。对在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等压占、硬化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以及耕地的基础灌溉设施(如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设施、现代农业信息设备等)被破坏完全无法利用,导致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直接判定为重度破坏。对需要定量定性评价鉴定的,明确评价指标和对应的鉴定标准,依据5种不同的耕地破坏类型,选取不同的耕地破坏程度评价指标,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评价指标。采用极限条件法,判定评价单元的破坏程度。

《规范》的出台,明确了耕地破坏鉴定办法的具体标准、操作细节和规范程序,契合耕地保护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实现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有利于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法院的工作衔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益诉讼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发挥协同共治作用,形成耕地保护工作合力。(王燕鹏 郭朝阳)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