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济宁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要求,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形成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现予以公开:
一、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将重大产业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从源头防范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并配合做好有关问题化解工作。
二、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及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三、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市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五、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六、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七、负责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八、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九、承担市林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林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林地管理,指导省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草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十二、依法对组织编制的自然资源领域有关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三、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矿山扬尘污染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