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2 浏览次数:

一、修订的背景

2007年12月29日,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日益增长,《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为公众提供更高效地理信息成果服务,《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的过程和依据

2023年8月,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起草了《办法》。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厅属事业单位、厅内相关处室和16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在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根据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全文共33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审批权下放

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已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1:1万基础测绘成果、大地控制点成果等省级成果。结合简政放权的要求和管理实践,《办法》明确将市级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权下放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方便申请人就近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二)关于申请材料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和我省实际,《办法》取消了申请材料由相关部门审核的要求。同时,区分了不同类别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整细化了申请表样式内容,增加了对保密管理条件应提交材料的说明。

(三)关于监督管理要求

《办法》第八章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管职责,规定了申请人违法违规造成失泄密等情形的处理措施,强化了监管要求。

(四)关于销毁要求

结合我省在销毁工作中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针对申请人使用目的完成后保管的大量涉密成果形成的失泄密隐患,明确和细化了申请人在使用目的完成后销毁所申领成果的时间、方式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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