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4-03-06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林草局和我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自然保护地管理的制度,自然保护地监管逐步规范。2023年10月9日,国家林草局印发实施《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建设管理,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形成了《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设立调整撤销、规划管理和分区管控、资源管理、合理利用、监督检查、附则等,共7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地方级自然公园定义、类型、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等。

(二)第二章设立、调整、撤销。明确自然公园设立、调整或撤销、更名的审批主体、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等有关要求。

(三)第三章规划管理和分区管控。规定了自然公园规划编制主体、期限、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自然公园规划和管控要求。

(四)第四章资源管理。对自然公园本底资源调查、勘界立标、确权登记、保护与修复、安全生产管理、巡护管护和监测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五)第五章合理利用。明确了自然公园可以依据规划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生态旅游活动,引导支持发展绿色生态产业,鼓励向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免费开放。

(六)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了自然公园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实施等内容。

《办法》重点对以下五项内容进行了丰富完善:

一是规划审批权下放。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将地方级自然公园规划审批权限顺延下放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是明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参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严格自然公园撤销审批程序。进一步细化自然公园撤销的程序、条件,增加了申请撤销前应当开展保护对象恢复、生态修复的具体规定。

四是明确更名、校正面积等要求。地方级自然公园变更名称或者依据勘界结果更正面积和范围边界等数据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五是监管措施更具体。细化充实自然公园的监管措施、问题整改及申请销号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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