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出台《济宁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25 浏览次数:

《济宁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6日经济宁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进一步巩固荒山造林成果,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加快改善全市山区绿化水平,建设山区绿色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封山育林的概念、范围、原则。规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的新造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沿黄防护林及其荒滩绿化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公益林地实行封育。封山育林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

二是规定封山育林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经费来源。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封山育林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封山育林的相关工作。明确规定应当将封山育林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是规定封山育林年度实施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确定封山育林任务,划定封山育林区,将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期限、措施予以公告。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封山育林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是强化封山育林措施。将封山育林情况纳入林长制年度绩效评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育林区实施封山育林工程,建设封护墙、封护网、看护房等封育设施;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段设立石碑、标牌、界桩及其他设施。建立封山育林管理档案制度,对封山育林区基本概况、范围、年限、目标、经营者和封山育林情况记录等资料进行规范管理。

五是对护林组织作出具体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封山育林区成立护林组织,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并规定了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护林员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考核。

六是规定了封山育林区内的禁止行为。规定了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从事放牧、开荒、砍柴、狩猎、采挖树木根桩、毁坏林木;携带火种、烧荒、烧地堰、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移动或者毁坏封山墙、封山网、界桩、标牌等封山育林设施;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五大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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