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济宁市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1-16 浏览次数:

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财预〔2023〕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济宁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济宁市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和绩效导向的原则,建立起从项目选取、组织实施到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管理制度,为预算评审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明确评审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业务规范等,根据预算管理需要选取预算项目实施评审。项目主管部门及申报单位应提报必要的评审资料,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相关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

确定评审范围。明确市级预算评审范围和无需开展评审的项目,规定送审限额标准为:预算资金需求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类二级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二级项目。县(市、区)预算评审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确定。

规范评审程序。明确市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作为市级财政评审机构,承担市财政局组织确定并下达的评审任务,接受市财政局对评审项目相关政策业务的指导。根据项目情况和评审需求,可采取委托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方式开展预算评审工作。预算评审的程序为前期准备、制定方案、实施评审、报告及归档。

强化结果应用。预算评审结果运用主要方式包括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

此外,《办法》还对评审依据、评审内容、中介机构和专家选用、与绩效评价融合衔接等作出规范性指导。(来源:济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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