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省市县协同更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05 浏览次数:

为做好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省市县协同更新,统筹协调省、市、县基础测绘工作,推动基础测绘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据《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省市县协同更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多年来,我国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随着测绘科技进步和治理体系创新,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加快了转型升级步伐,其中,基础测绘管理逐步从分级管理向统分结合转变。2021年6月,自然资源部批复我省为国家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建设试点省份时,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探索省市县协同生产组织新模式。经过两年的试点,我省建立了全省融合一体的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了省市县协同更新的技术方法和组织模式。为全面总结试点经验,指导我省基础测绘生产组织和协同更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省市县协同更新管理暂行办法》,用于指导、规范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的建设、更新和维护等活动,促进省市县基础测绘协调发展,构建全省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31条。根据《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关于“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县统筹、陆海统筹、城乡统筹的原则,对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统一组织实施”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的建设、更新和维护等活动的目标、责任分工以及技术、质量、成果、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一)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责任分工和经费保障等。《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建设、更新和维护等活动,省厅负责统筹协调、总体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市县负责本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汇交。

(二)组织管理部分,规定了工作责任边界、统一本底、更新模式、数据共享、影像统筹等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更新,工作责任边界以内由市县负责,工作责任边界以外由省厅负责。数据更新模式主要分为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

(三)技术路线部分,规定了技术大纲、变化发现、省级数据更新、市县数据更新、联动更新系统、数据入库等工作的技术要求。省厅组织制定实体数据库协同更新技术大纲,明确更新技术指标、路线、方法等要求。市县开展变化发现、内判采集、外业核查、数据编辑、实体属性提取、实体构建等,完成本级数据更新。省国土测绘院负责全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统一入库。

(四)质量管理部分,规定了管理责任、两级检查、质量检验、成果复核等要求。实体数据库更新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省厅建立市县更新数据质量复核制度,由省国土测绘院具体承担。

(五)成果管理部分,规定了数据下发、成果管理、成果应用、自然资源应用等要求。省厅每年第一季度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将上一年度更新的省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逐级下发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将采用定期更新模式汇聚的市县基础地理实体数据一并下发。

(六)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目标管理、监督评价、工作督办等要求。省厅对市县实体数据库更新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监督评价,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进行督办,对未按期汇交更新数据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评先树优、影像统筹、成果共享、试点示范等方面不予支持。

(七)附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及解释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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