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10 浏览次数:

现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呈现量大、面广、矛盾复杂的趋势。结合新时代法治工作要求和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需要,自然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78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对原有行政复议、应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重构和优化。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要求各省切实落实部门规章的制度设计,并将对两部规章进行执法检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之前出台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规定已经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出台《办法》,保障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依据

《办法》依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等自然资源相关规章和政策制定。

三、起草过程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对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情况和当前趋势进行了认真研判,坚持问题导向,参照国家和省最新出台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并完善了《办法》。一是坚持落实到位。《办法》的制度设计严格贯彻《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时间节点、工作流程等。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在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作用,追求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三是坚持继承吸收。《办法》吸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诉讼应诉办法》中好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将原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固定下来。四是坚持行政与司法衔接。《办法》中充分体现和落实了《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的要求。五是坚持民主立法。《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在厅内部征求了意见,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关条款,按照公文制发程序进行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确定了“谁作为、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对承办机构职责、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诉讼旁听制度等作出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答复、应诉工作流程,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政策法规处为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出被复议、被诉行政行为的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为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是优化工作流程。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统一登记并作出转办函转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直接将答复意见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交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并指派工作人员参加庭审。承办机构是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最掌握涉案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依据及相关情况,有利于应对审理机关提出的涉及业务的专业性问题。承办机构可以要求驻厅律师协助起草答复意见书、答辩状并共同出庭,也可以申请政策法规处提供法律指导,处理好案件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和法律问题。这种流程设计能够最大限度实现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三是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厅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并由厅机关负责人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厅机关负责人包括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办法》明确了厅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况。

四是发挥行政争议案件规范行政管理的作用。《办法》明确了承办机构在各环节的职责,列明了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规定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组织相关处室的工作人员进行旁听。同时,要求承办机构针对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作的案件,向分管承办机构的厅领导报书面分析报告。对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落实提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旨在推动承办机构通过参与案件审理、亲自参加庭审、案件分析等,全面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主动规范行政行为,实现案件源头防控。

五是切实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办法》对行政公益诉讼做了原则性规定,并将行政公益诉讼确定为行政负责人出庭的情形之一。

六是对施行日期和相关文件的有效性作出规定。《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23日印发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诉讼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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