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8 浏览次数:

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印发济宁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

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济宁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济宁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及生态文明发展用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参考我市近年土地供需情况并结合对今后经济社会及生态文明发展形势预测,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坚持“总量适中、结构合理、统筹兼顾、重点保障”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23年度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69230亩,其中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的区域,下同)14759亩。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23年度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69230亩,其中商服用地3311亩,工矿仓储用地19222亩,住宅用地16040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964亩,交通运输用地25674亩、水域水利设施用地1019亩。

2023年度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14759亩,其中商服用地827亩,工矿仓储用地2516亩,住宅用地5208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93亩,交通运输用地5715亩。

(三)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2023年度全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16040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15452亩,其他住宅用地588亩。

2023年度主城区住宅用地计划供应5208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5142亩,其他住宅用地66亩。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布局。根据全市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的需求,结合人口结构状况、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房地产市场走势,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规模;2023年继续落实“增存挂钩”机制,深化“要素跟着项目走”,全力争取国家和省指标,统筹用于助企攀登、重点产业、基础设施、乡村振兴等项目。

三、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一)引导支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低效用地,适当提高容积率标准,鼓励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引导地上地下空间深度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加强和改进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提质增效,推行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探索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重点支持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用地供应,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完善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保障公共设施土地供应。贯彻落实《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3号)精神,探索完善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及方式改革的有效途径,有序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坚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制度,加强土地供应条件及交易过程的监管,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三)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保障宏观政策落实。继续实行有保有压的供地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助企攀登”“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产业发展政策,统筹相关产业用地需求。重点支持城市更新、医疗、养老、党建等政策实施,支持产业、惠民工程用地,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四)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坚持租购并举,加强供需双向调节。充分发挥土地出让收入在稳投资、促发展、保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合理把握供地时序,科学精准调控,着力改善民生,大力发展品质地产,实现从“住有所居”向“住更宜居”转变,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深化改革,高效服务。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科学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年度民生工程用地、重点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全面保障,合理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土地处置效率。

(二)部门配合,通力协作。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三)全程跟踪,强化监管。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跟踪、分析总结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市场形势变化,确需在年中调整供应计划的,应及时按规定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附件:关于印发济宁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