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责任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2022年12月30日,省政府印发《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第一批政策清单包括两部分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是2023年新制定的政策,共27项,涉及自然资源领域1项;第二部分是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中2023年延续执行的政策,共214项,涉及自然资源领域23项。  

现将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抓好政策解读、宣传、贯彻落实。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1

  

省政府2023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责任分工

 

一、2023年新制定的政策涉及自然资源领域1

推进中华文化体验廊道建设,聚焦十个展示带,建立廊道建设项目库,在财政经费、金融授信额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廊道建设。(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责任科室单位:用途管制科

2022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中2023年延续执行的政策(涉及自然资源领域23

1.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责任科室单位:城市规划科、空间规划科、权益利用科

2.全省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相关部门据此进行竣工验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

责任科室单位:城市规划科

3.全省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

责任科室单位:城市规划科

4.推动在高速服务区、港口码头、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建设氢/油、氢/气、氢/电混合场站。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科室单位:城市规划科

5.对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110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责任科室单位:权益利用科

6.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科室单位:生态修复科、权益利用科

7.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科室单位:用途管制科、空间规划科

8.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科室单位:用途管制科、空间规划科

9.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对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在符合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附图项目用地用海边界范围等空间矢量信息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 一张图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与用地用海报批组卷材料一并报批备案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报请省政府附图承诺

责任科室单位:空间规划科、城市规划科

10.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3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2年各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责任科室单位:用途管制科

11.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推行标准地供地比例由30%扩展到全部工业用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责任科室单位:权益利用科

12.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责任科室单位:权益利用科

13. 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责任科室单位:权益利用科

14.对工业及能源环境保护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公共卫生停车设施等公共服务国 有建设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弹性供应方式供应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最高年限为20期满可续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先行租赁期限最高为20转为出让时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科室单位:权益利用科

15.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责任科室单位:权益利用科

16.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科室单位:生态修复科、权益利用科、空间规划科

17.对于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内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及现代物流网重点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科室单位:用途管制科、权益利用科、空间规划科

18.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地、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科室单位:生态修复科、权益利用科、空间规划科

19.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高0.01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向市级财政补偿10万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低0.01个百分点,市级财政向省级财政缴纳10万元。新增造林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责任科室单位:林草科、林业服务中心、财务科

20.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20个县(市、区),按排名先后给予差别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责任科室单位:耕保科、财务科

21.支持预制菜企业发展电商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预制菜产业技改项目等,按银行最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贴息支持。对新上的总投资超5000万元、投资强度超300万元/亩的预制菜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保障预制菜企业合理用地需求。(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科室单位:用途管制科

22.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科室单位:耕保科

23.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科室单位:生态修复中心、用途管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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