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自资规发〔2022〕40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8日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提工作,切实提高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水平,高效保障土地要素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上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类项目需结合供地方式,依据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立项等文件要求进行核提。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前置要件,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有关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提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规划条件核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为依据;
(二)执行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四)集约节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五)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七)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八条 规划条件核提程序:
(一)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辖区分局、事务部提出规划条件草案;
(三)市土地储备和规划事务中心开展技术审查;
(四)城市规划科、村镇规划科依据职责开展行政审查;
(五)市局规划技术审查会议审议通过履行签批程序;
(六)城市规划科对纸质和电子文件归档。
第九条 地块完成土地征收和储备登记并具备供应条件的,可采用函件方式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函和必要的附图附表。
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情形或单独选址类项目,需提供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编制规划条件所需现状图应符合测绘管理规定要求。规划条件应包括正文和附图,附图应包括城市道路红线与规划范围图、地下空间适建范围控制图、竖向界限图。
第十一条 两种及两种以上用地性质且要求独立占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分别明确各类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强度、配建指标等内容;非独立占地的,可分别确定各类建筑规模或者比例,其他规划指标可统筹在用地内平衡。
地块周边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有关指标确定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基于规划意向方案核提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市局建设项目规划技术审查会议组织程序:
规划技术审查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委托分管副局长主持,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专家代表参加,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一)辖区分局、事务部汇报规划条件基本情况;
(二)参会单位结合本职工作发表意见建议;
(三)专家发表意见建议;
(四)主持人汇总意见,确定为“通过”或“再议”。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经市局建设项目规划技术审查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纸质版存档要求:正式核发规划条件一式四份,局办公室、城市规划科、辖区分局(事务部)、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审批表由局城市规划科统一保存,办公室留存复印件。
规划条件电子版存档要求:城市规划科汇总电子版规划条件,每年度末移交至数据遥感中心(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验收前应对规划条件约定内容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