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22-04-2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监管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嘉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银行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切实打通购房群众产权登记的最后环节,提升购房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就落实《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济自资规发〔2021〕86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因缺失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类手续,无法直接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与购房(安置)群众签订购房合同(安置协议)的单位为该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

二、关于“并行办理”范围问题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在对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行为处理到位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已知悉该问题的证明后,可按“并行办理”方式处置。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城镇居民住房项目且已对外出售的,均适用“并行办理”方式进行处置,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在受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按规定收缴。

三、关于认定划拨土地问题

凡符合各级化解政策中认定为划拨土地的项目,不再补办政府批复文件、划拨决定书、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权籍调查后直接出具认定意见。未完成权籍调查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楼幢位置先行确定各项工作线确定占地范围,先行解决房屋落宗事宜。以便及时实现为购房群众登记办证。

四、关于原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手续办理问题

项目建设时为集体建设用地,现已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该项目原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验收备案等文件证件继续有效,无须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城镇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五、关于代办主体问题

代办主体不是代责主体,只代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不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确定的代办主体可以代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

六、实测面积差价核算问题

单方申请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面积差价核算,依合同(协议)约定和购房人缴纳房款为准进行测绘和登记。购房人自行举证已按实测面积履行义务的,可以按实测面积进行登记或者按实测面积进行变更登记。

七、土地抵押查封问题

国有建设用地设定抵押权或者被查封,抵押或查封前已合法出售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纳入抵押、查封范围。由抵押权人、查封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抵押、查封范围不及于已售房屋的证明。经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催告不出具相关证明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虚拟)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其虚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八、在建工程抵押问题

存在在建工程抵押问题的项目,凡抵押权人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预售许可的,均视为同意该项目合法出售的房屋已解押,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在建工程抵押信息保留、不予注销。

九、2015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4日出售房屋问题

凡在2015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4日出售房屋因相关手续不全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符合省、市其他化解范围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实体化解、等效文件等化解政策进行处置,暂不按“并行办理”方式进行处置。

十、政府主导农村新型社区问题

政府主导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各类农村新型社区因相关手续不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可参照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进行处置。

本意见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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