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政策问答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2-04-02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规范省级公益林划定工作,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有关公益林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对省级公益林的划定管理缺乏规范的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需研究制定《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按照《森林法》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从2020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政策文件。起草过程中,到泰安市、临沂市等市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市、县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省财政厅、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处室、事业单位的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2021年8月3日-23日,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11月24日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2022年2月8日经省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鲁政字〔2021〕76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划定、调出补进、监督管理和附则共5章29条,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管理。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省级公益林划定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要求,将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且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二是明确了省级公益林划定的范围。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公益林划定具体范围、标准,规定重要河流源头、重要河流两岸、重要水库周围、自然保护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同时提出了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不重复的原则。

三是明确了省级公益林调出、补进的相关要求。省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办法》明确了省级公益林调出补进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同时加强了对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保护,特别规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四是明确了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规定。对于公益林,核心就是严格保护。《办法》规定要严格控制相关建设项目占用省级公益林。确需占用的,严格按照《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省级公益林。严格采伐管理,涉及公益林采伐的,按照“采一补二”的要求,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

五是规范了省级公益林的合理利用情形。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公益林保护要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经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省级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四、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四)林长制,是指将森林(含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与发展的职责落实至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党政同责、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分片包保的责任制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创新。

(五)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六)森林经营,是以提高森林质量,建立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为修复和增强森林的供给、调节、服务、支持等多种功能,而开展的一系列贯穿于整个森林生长周期的保护和培育森林的活动。

(七)适度经营,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可以适度发挥其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但是要以生态功能优先,服从于生态功能。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经科学论证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一、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是否属于《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是;《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二、问: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5.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的说明材料。

三、问: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4.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5.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

6.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

7.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说明材料。

四、问: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什么部门审批?

答:1.人工繁育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等十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出售、购买、利用申请直接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2.人工繁育上款所述种类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出售、购买、利用申请直接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3.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审批机构审批。

五、问:哪些野生动物实行活体标记制度?

答: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自2006年1月1日起,依法驯养繁殖虎、豹、狮、象、野马、野驴、羚牛、大熊猫、小熊猫、熊、猩猩、长臂猿、金丝猴、叶猴、鹤、鹳、天鹅等现存所有种及亚种活体野生动物,须全部实行专用标识制度。

六、问:如何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

答: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需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凭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指定的专用标识生产、供给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电话:010-62888966)联系制作专用标识。

七、问:哪些鹦鹉可以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

答: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四种鹦鹉可以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

八、问: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鹦鹉可以繁育、出售吗?

答:已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鹦鹉不需要再次申请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可直接进入市场流通,但未经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不得繁殖后代。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问:将野生动物(我国物种)放生至野外环境,有哪些规定?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问: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是否可以放归野外环境?

答:不可以。如果将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十一、问:重大动物疫病包括哪些?

答: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一类动物疫病17种、二类动物疫病77种、三类动物疫病63种(具体内容参见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

十二、问: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警示标识是什么?

答:警示标识,是指野生动物饲养管理安全警示信息标识,主要包括提醒动物有毒、伤人信息;禁止恐吓、惊吓、投喂信息;防火、防盗、防逃逸信息及其他安全警示信息。

十三、问:申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发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答:2017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原来发放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继续有效,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格式并印制后核发,发放之前,可凭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文件申请办理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等行政许可。

十四、问: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就可以买卖自己养的动物吗?

答: 不可以,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其繁殖的国家重点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许可不得出售、购买、利用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五、问: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委托下放给哪些市县级主管部门?

答:根据2020年省政府令第333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委托下放给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自贸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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