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查报批及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坚定不移服务济宁市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查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77号)等规定,结合济宁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我市自然保护地分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5大类。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时,各地按照国家要求对自然保护地的范围和功能区划作了调整,但暂不具备法律效力,涉及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的仍需按照整合优化前自然保护地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允许占用自然保护地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省重要基础设施工程、民生保障项目;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产生活设施项目;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项目,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项目;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项目;不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符合自然保护地分级管控要求的适度必要地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项目;地质遗迹保护和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非必要不占用原则。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科学必要措施减轻并逐步改善对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二)系统保护修复原则。全面落实森林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最严格的森林湿地资源保护措施,跟踪做好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的系统修复,不断增强森林和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连通性。
(三)依法严格管控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指南》等法规规定,从严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分区管控要求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内容。
(四)分级分类审查原则。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初审。对符合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分区管控要求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后报市局;对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或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不予报送市局。
(五)湿地占补平衡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三、分类管理
(一)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我市省、市、县三级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以下审查材料: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3.规划选址文件。
4.建设工程方案、生态恢复措施。
5.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含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
6.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涉及占用湿地的,需出具补充湿地与所占湿地面积质量相当的审查意见)
7.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市内主流报纸公示拟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具体情况,且公示期内无异议。
8.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占用意见。
9.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市局组织初审后,符合规定的将按程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二)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属于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属于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属控制建设范围。建设项目涉及占用风景名胜区的,需提供以下审查材料: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3.规划选址文件。
4.建设工程方案、生态恢复措施。
5.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含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
6.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包含建设项目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意见)
7.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占用意见。
8.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市局组织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出具核准意见,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不符合其总体规划、但按规定可以修编规划的(总体规划原则上5年修编一次),根据实际修编总体规划并报省政府审批。
(三)项目占用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等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普法宣传活动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湿地公园的,需提供以下审查材料: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3.规划选址文件。
4.建设工程方案、生态恢复措施。
5.项目对湿地公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含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
6.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涉及占用湿地的,需出具补充湿地与所占湿地面积质量相当的审查意见)
7.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占用意见。
8.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市局组织初审后,符合规定的将按程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四)项目占用地质公园。地质公园分为特级地质遗迹保护点(区)、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特级地质遗迹保护点(区)内不得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允许设立少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不得安排影响地质遗迹景观的建筑;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立适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不得安排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大规模建筑。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地质公园的,需提供以下审查材料: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3.规划选址文件。
4.建设工程方案、生态恢复措施。
5.项目对地质公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含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
6.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7.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占用意见。
8.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市局组织初审后,符合规定的将按程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五)项目占用森林公园。森林公园分为生态保育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生态保育区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原则不进行开发建设、不对游客开放。核心景观区,除了必要的保护、解说、游览、休憩和安全、环卫、景区管护站等设施以外,不得规划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要按规划建设旅游服务和安全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确需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森林公园的,需提供以下审查材料: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3.规划选址文件。
4.建设工程方案、生态恢复措施。
5.项目对森林公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含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
6.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包含建设项目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意见)。
7.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占用意见。
8.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市局初审后,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不符合其总体规划、但按规定可以修编规划的(总体规划原则上5年修编一次),根据实际修编总体规划,省级森林公园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报国家林草局审批。
四、科室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保护地科负责牵头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使用自然保护地要求,负责审查生态环境专题影响报告和占用湿地情况等要件是否齐全,负责组织会审会签,汇总相关科室对县(市、区)局上报初审材料进行复核核实意见;负责拟定及出具请示文件,指导调度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信息报送、数据备案、档案归整、批后监管工作。
空间规划科负责审查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执法督察科、执法支队负责建设项目涉及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审查查处,负责审查自然保护地涉及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批后监管
(一)经批准占用自然保护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使用自然保护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签订使用监管协议,需要缴纳湿地恢复费的,应当按照占用面积足额缴纳湿地恢复费用,未足额缴纳湿地恢复费用的项目不得动工。
(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并督促其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影响范围进行生态恢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日常监管,指导保护地管理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管护,确保项目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及生态环境影响报告做好生态修复。
(三)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批复意见要求进行建设,未落实湿地占补平衡及其他未按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落实生态修复修复措施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市局将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监管体系,加强检查监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结合每年开展的自然保护地“绿盾”行动,联合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地、破坏野生动植物等各类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限一年。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