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项 |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登记 (含预告登记转现房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已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 1.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原件1份); 2. 原不动产权证书。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提醒领取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3.经济适用房免收登记费。 |
备注:完税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购房发票(原件查验)。
具体事项 | (二)购买单位产权房屋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依市场价格购买单位房屋申请登记的(单位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 1. 买卖合同(协议)原件1份; 2.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或免费邮寄。 |
备注:1.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2.涉及划拨用地的买受人应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1份)。
具体事项 | (三)房改房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享受房改政策购得单位房改房申请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 1.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2.房改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法人代理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权属来源: 1. 购房协议(原件1份); 2. 房改办审批材料(含房改房屋确权介绍信、公有住房计价表、房改房确权汇总表)(原件1份);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 |
具体事项 | (四)存量房屋﹝二手房﹞买卖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申请存量房屋﹝二手房﹞转移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1. 买卖合同(协议)原件1份; 2. 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备注:1、完税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有关审批手续材料:⑴.涉及划拨用地的需要买受人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⑵.经济适用房转让需提供市住建局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材料及政府收益缴纳凭证;
⑶.部队房改房上市提交部队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具体事项 | (五)存量房屋﹝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申请存量房屋﹝二手房﹞抵押状态下转移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银行金融机构共同申请原件2份); 身份证件(买卖双方、银行金融机构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1. 买卖合同(带抵押转让三方协议)原件1份; 2. 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3. 抵押权变更材料(三方签订)原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备注:1、完税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有关审批手续材料:⑴.涉及划拨用地的需要买受人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⑵.经济适用房转让需提供市住建局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材料及政府收益缴纳凭证;
⑶.部队房改房上市提交部队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具体事项 | (六)安置房屋登记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申报条件 | 因房屋被征收而获得补偿安置房屋申请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安置、被安置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安置人与被安置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被安置人身份证明; 2.被安置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被拆迁安置人去世的,继承人申请登记的提供法定继承材料(查验原件); 4.安置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权属来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1份)。 |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或免费邮寄;3、征收补偿安置房免收登记费。 | ||
事项类型 | (七)拍卖〔非司法拍卖〕房产登记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申报条件 | 因竞拍获得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房主和竞买人双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买卖双方):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 1. 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2.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备注:1.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2.涉及划拨用地的买受人应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1份)。
具体事项 | (八)赠与房屋登记 |
办理对象 | 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因赠与导致不动产权转移申请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赠与人与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查验); 权属来源: 1. 赠与合同(原件1份); 2.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备注:1.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2.涉及划拨用地的买受人应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1份)。
具体事项 | (九)继承〔受遗赠〕房屋登记 |
办理对象 | 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因继承(受遗赠)获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权属来源:1.继承权公证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2.申请人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交:(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查验原件);(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上述材料申请人可选择提供(原件1份);(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婚姻证明材料,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及居(村)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上述材料申请人可选择提供(原件1份);(4)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受遗赠)权的声明(原件1份);(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原件1份);(7)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原件1份) 3.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当事人亲属关系、土地及房产信息; 3.公示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登簿、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业务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具体事项 | (十)依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行政确认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1. 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2.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被执行人拒不提交不动产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原件的,原证书公告作废。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业务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备注:1.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2.划拨土地的买受人应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
具体事项 | (十一)离婚析产不动产登记 |
办理对象 | 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因离婚导致不动产权属转移申请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 1.协议离婚双方身份证(原件审查); 2.需双方到场申请或委托代理申请; 权属来源: 1.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查验原件); 2.诉讼离婚如单方申请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3. 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具体事项 | (十二)夫妻约定(加减名)不动产变更登记 |
办理对象 | 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因夫妻约定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审查); 2.需夫妻双方到场申请或委托代理申请; 权属来源: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工本费10元。 注: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具体事项 | (十二)夫妻约定(加减名)不动产变更登记 |
办理对象 | 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因夫妻约定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审查); 2.需夫妻双方到场申请或委托代理申请; 权属来源: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工本费10元。 注: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具体事项 | (十三)房屋共有份额转移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因共有份额变化导致不动产权属转移申请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 1. 房屋共有份额转移约定或协议(原件1份); 2. 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备注:1.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2.涉及划拨用地的应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1份)。
具体事项 | (十四)不动产分割、合并转移登记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申报条件 | 因不动产分割或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当事人双方证明,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 1. 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 2. 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有关分割或合并生效法律文书); 3.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提交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1份)。 |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具体事项 | (十五)作价出资〔入股〕转移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导致权属转移申请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 1.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 2.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1份)。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备注: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具体事项 | (十六)法人或组织分立、合并转移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因法人单位分立或合并导致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当事人双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权属来源: 1. 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 2.公司分立(兼并、合并)批准文件及工商变更核准材料原件1份;不动产转移材料; 3.国有单位的,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备注: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具体事项 | (十七)企业间非住宅类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企业间申请存量非住宅类不动产转移登记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权属来源: 1.不动产权证书(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收回; 2.买卖合同(原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1个窗口、1个环节、1个流程、即时办结):买卖双方当事人持申请材料到服务大厅企业绿色通道窗口提交企业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综合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房地产信息及完税信息登簿缴费,发证。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小时内办结 |
收费标准 |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