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抓好《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2021年12月31日,省政府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包括2021年政策包分类执行清单》122项、其中涉及自然资源领域16项,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56项、其中涉及自然资源领域1项为抓好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细化实施细则。市局各牵头科室单位要对照政策清单,抓紧对接省厅相关处室,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保障政策可操作、好落地。同时,积极争取省级层面加大对济宁支持倾斜力度。

二是畅通咨询服务。针对每项政策,各牵头科室单位分别明确一名咨询服务员,实行“一对一管家”、“点对点服务”。对于企业反馈问题,建立绿色通道、反馈不过夜、容缺受理+承诺等措施,第一时间处置反馈到位。

三是强化政策宣传。结合助企攀登等活动,抓住春节前后人员流动密集的契机,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到县市区乡镇集中宣讲培训、发放政策清单、上门服务等方式,提高企业和群众知晓率、参与度及惠及面。

各牵头科室单位政策落实情况,每月月底前报送市局综合科。联系人:郭言旭 2670778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2日

 

 

 

2021年政策包分类执行清单

 

一、2021年政策包中2022年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序号按照省政府文件

31.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城市规划科、空间规划科、权益利用科,标黑体为牵头单位,下同

32.全省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相关部门据此进行竣工验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

城市规划科

4.全省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

城市规划科

5.推动在高速服务区、港口码头、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建设氢/油、氢/气、氢/电混合场站。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规划科

12.对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权益利用科

25.统筹资金支持打造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协调解决100个村庄发展乡村旅游项目、100条通往乡村旅游点道路和100个旅游民宿的建设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生态修复科、权益利用科

32.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用途管制科、空间规划科

46.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用途管制科、空间规划科

96.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对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做好“两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一致性处理,全力保障省重点项目落地。支持各地建立项目清单制度,对市、县(市、区)新旧动能十强产业项目、民生工程、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等项目纳入“两规”一致性处理范围。对纳入省“十四五”规划、国家相关部委规划、省级以上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规划用地规模省级全额配给。对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照2019年下达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建设用地规模。允许各市通过盘活存量用地,扩大新增建设用地预支规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空间规划科

97.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1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0年各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用途管制科

98.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动态管控政策,下达比例在完成国家下达任务量基础上再增加10%,并根据项目用地需求适时调整,增加“增存挂钩”核补指标数量。(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权益利用科、用途管制科)

99.自2021年起,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推行“标准地”供地比例由30%扩展到全部工业用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权益利用科

102.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权益利用科

103.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权益利用科

104.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权益利用科

105.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权益利用科

116.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生态修复科、权益利用科、空间规划科

 

 

 

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81.支持供应链企业在重点产业功能区或物流枢纽节点设立转运中心或分拨中心,对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

用途管制科

18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

权益利用科

183.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空间规划科、权益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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