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对象 | 林权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权利人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森林法》、《土地承包经营法》。 |
申报条件 | 取得林权权属申请首次登记。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身份证明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林权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取得的,还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及缴款凭证;;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林业生产的,提交批准文件或组建国有林场的批准文件;3.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林业生产的,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确定使用权的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批复。 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包括:林权调查表、界址签章表、界址点坐标表、林权宗地图2份)、国家大地2000系电子坐标。(原件)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林权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属集体林地所有权的林地,需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告) |
收费标准 | 免费。(财税[2019]45号) |
林权转移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对象 | 林权转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森林法》、《土地承包经营法》。 |
申报条件 | 林权权属发生转移申请登记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双方身份证明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林权权属转移材料(原件);包括(1)转移协议;(2)作价入股协议及公司章程;(3)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权属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费。(财税[2019]45号) |
林权变更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对象 |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森林法》、《土地承包经营法》。 |
申报条件 | 因权利人名称、承包期限、权利面积或范围、林种等发生变化。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双方身份证明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证明权利发生变更的相关材料: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相关信息;单位须提交企业登记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信息; 2.坐落的街道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信息; 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因征收导致面积减少的,须提交征收决定;还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包括:林权调查表、界址签章表、界址点坐标表、林权宗地图2份)、国家大地2000系电子坐标。(原件) 4.承包期限变更的,提供协议; 5.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权属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费。(财税[2019]4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