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监管 强化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

发布日期:2021-08-1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切实减少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害和影响,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文件加强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监管,统筹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步提升

加强自然保护地源头管控。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严格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审查。占用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得有关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编制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影响报告,经市级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占用国家级湿地公园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占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并符合其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须征得有关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符合其总体规划、但按规定可以修编规划的,根据实际修编总体规划并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

持续强化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事后监管。建设项目批准占用自然保护地后,加强从项目获批、建设、验收和生态修复措施落实等方面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施工、运营全过程监督检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的评审和批复意见,不得改变批复用途,坚决杜绝批建不符、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性项目等问题,切实落实好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中制定的各项措施,同时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对生态影响的各项减缓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综合科 郭言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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