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曲阜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八条措施》,进一步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一是土地农转用或征收批复下达之前,任何拟使用的土地不得实施建设,包括基坑开挖、地面硬化、主体建设等(获得先行用地批复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除外)。
二是国家下发的土地卫片图斑,经核实确属违法用地的,必须予以拆除并复耕。
三是建设项目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在未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前,不得擅自占用土地。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临时用地批复载明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用途,构成违法占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
四是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纳入考核观摩范围。
五是对积极挖潜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的镇街,给予奖励。节余指标要预留不低于15%的比例归村集体使用和支配,如村集体暂无法使用或需求量较小,在所剩余的额度内,可奖励给镇街使用。指标也可折算成资金奖励镇街。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指标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亩、5万元/亩。镇街不得把有可能获得的预期奖励指标,用来许诺企业未批先建、未供即用等违法用地行为。凡出现违法占地行为的企业,无论面积大小,除立即拆除复耕外,当年起两个年度内不予批准为该企业供地。
六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或个人履行职责不力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相应的党委(党组)或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问责。
七是镇街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未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裁定,或未按照市政府指令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完成拆除任务的;对占用耕地5亩以上或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未及时发现或虽发现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部门单位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工程,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超出会议研究确定的面积、改变位置等,形成违法占地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占地行为的当事人承担,除立即拆除复耕外,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占用耕地10亩以上或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主动辞职或予以撤职处理。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部门单位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集体决策等为理由掩盖决策责任,如决策参与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免于追究。
八是市委常委会会议每半年、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听取一次违法占地问题治理情况的汇报。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四职责任人”,每年在市委常委会会议上做专题述职一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专题执法检查一次。(曲阜市局 :孔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