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1-12-14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森林生态安全,着力增强森林碳汇能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林木采伐事关森林生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制定林木采伐管理意见,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林木采伐条款进行细化和明确,把法律规定落地落实落细,可操作、可执行。二是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要求。今年下半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先后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林木采伐APP、在线申请和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资综函〔2021〕53号)和《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三是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鲁政字〔2021〕76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我们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提出的“不可预见性限额管理”、“采一补二”要求等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1〕76号文件印发实施后,到泰安市、日照市、聊城市等市开展调研,开展了座谈讨论,起草的《实施意见》分别征求了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11月2-22日,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 6日通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12月7日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鲁政字〔2021〕7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加快推进林木采伐APP、在线申请和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资综函〔2021〕5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七部分二十二条,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涉及林木采伐管理事宜。主要明确了和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执行限额管理制度、限额管理的范围。“十四五”期间,严格执行鲁政字〔2021〕76号文件要求,按照各分项限额指标进行分类管控。细化实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经济林木、灌木、竹林的采伐和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

(二)不可预见性限额管理使用。明确了申请范围和条件,规范了申请程序,对组织实施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申请增加采伐限额一律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工作要求,疫木清理、灾害木清理等紧急事项,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下达,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研究确认。

(三)落实“采一补二”要求。对公益林的采伐、生态红线内和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采伐,按照“采一补二”的原则,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

(四)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明确了推进林木采伐APP和在线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五)推进灾害木清理审批改革。简化抢险救灾等林木采伐程序,放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林木采伐,采伐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疫木,可采取边清理边申请的方式,同步办理采伐许可证。

(六)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严格核发程序,统一采伐证格式,建立公示公开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要求。

(七)林木采伐监管。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完善采伐监管机制,加强采伐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严肃执法问责。

四、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四)公益林,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

(五)商品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六)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七)省级公益林,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八)森林采伐,指对森林和林木所进行的根据生产需要和树木的生长特性,将森林中的林木伐倒和集运出伐区,并清理和恢复森林的一项经营活动。

(九)伐区,指同一年度内用相同采伐类型进行采伐作业的、在地域上相连的森林地段,是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施工、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单位。

(十)主伐,指为获取木材而对用材林中成熟林和过熟林分所进行的采伐作业。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择伐、渐伐等。

(十一)抚育采伐,指从幼林郁闭起,到主伐前一个龄级为止,为促进留存林木的生长,对部分林木进行的采伐。简称抚育伐。又称间伐或抚育间伐。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生长伐、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等。

(十二)更新采伐,指为了恢复、提高或改善防护林和特用林的生态功能、进而为林分的更新创造良好条件所进行的采伐。更新采伐包括林分更新采伐和林带更新采伐。林分更新采伐主要包括间伐、择伐和径级择伐等采伐方式;林带更新采伐主要包括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等采伐方式。

(十三)低产(效)林采伐,指对生长不良、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很低的各种低产(效)林分,通过砍伐低产(效)林木,引进优良目的树种,提高林分的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使之成为高效林分的一种采伐类型。

(十四)林木采伐许可证,也称采伐许可证或者采伐证。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关部门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上注有采伐的地点、面积、数量(蓄积或株数)、树种、方式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内容。

(十五)森林更新,指森林采伐后,通过天然或人工方法,使新一代森林重新形成的过程。森林更新通常分为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三种方式,或按森林的起源分为有性更新或无性更新,还可按更新发生在主伐之前或之后,分为伐前更新和伐后更新。

(十六)森林经营单位,指一个依照长期的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能达到一系列明确目标的、有明确边界的经营管理单位。

(十七)分类经营,指采伐作业按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确定不同的采伐措施,严格控制在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中的各种森林采伐活动,限制对一般生态公益林的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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