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项 | (一)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以不动产担保贷款申请抵押权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1.主债权合同(原件1份):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时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2.抵押合同(原件1份)。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审查后退回。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具体事项 |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以依法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1. 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2. 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如土地已抵押,需抵押权人在申请书备注栏或询问笔录中体现知情说明)(原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 5.房屋未预售查询证明(需银行盖章确认)(原件1份)。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具体事项 | (三)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解押业务〕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抵押权消灭,即申请注销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抵押权消失的材料): 1.双方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贷款还清证明或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2.债权消失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法院、仲裁委确认抵押权消失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单方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登簿。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免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