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登记(含预告登记转现房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已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 (2) 申请人为夫妻双方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 申请人为多个自然人的提供各自身份证; (4)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4 | 原不动产权证书。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提醒领取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3、经济适用房免收登记费。 |
存量房买卖(二手房)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申请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 是 | 1 |
否 | |
3 | 买卖合同(协议)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4 | 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 是 | 1 |
否 | |
备注 | 1.涉及划拨用地的需要买受人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2.经济适用房转让需提供市住建局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材料及政府收益缴纳凭证。3、部队房改房上市提交部队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房改房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享受房改政策购得单位房改房申请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购房协议(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3 | 购房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房改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法人代理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4 | 房改办审批材料(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
|
购买单位市场化公房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依市场价格购买单位公房申请登记的(国有公房上市转移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卖方为国有单位须出具财政局或国资委批准文件(原件1份);卖方身份证明(查验原件),买方身份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3 | 买卖合同(协议)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4 | 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 是 | 1 | 否 | |
备注 | 涉及划拨用地的买受人应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或免费邮寄。 |
征收补偿安置房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因房屋被征收而获得补偿安置房屋申请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安置、被安置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3 | 被安置人身份证明、安置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备注 | ①被安置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②被拆迁安置人去世的,继承人申请登记的提供法定继承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或免费邮寄;3、征收补偿安置房免收登记费。 |
拍卖房产登记(非司法拍卖)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因竞拍获得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房主和竞买人双方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 是 | 1 | 否 | |
3 | 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4 |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 是 | 1 | 否 | |
备注 | 涉及划拨用地的需要买受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赠与房屋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事项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因赠与导致不动产权转移申请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 是 | 1 | 否 | |
3 | 赠与合同(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4 |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是 | 1 | 否 | |
备注 | 涉及划拨用地需要受赠人先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房屋共有份额转移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因共有份额变化导致不动产权属转移申请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 是 | 1 | 否 | |
3 | 房屋共有份额转移约定或协议(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4 | 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房屋继承(受遗赠)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因继承(受遗赠)获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3 | 1、继承权公证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2、申请人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交:(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查验原件);(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上述材料申请人可选择提供(原件1份);(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婚姻证明材料,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及居(村)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上述材料申请人可选择提供(原件1份);(4)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受遗赠)权的声明(原件1份);(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原件1份);(7)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4 |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当事人亲属关系、土地及房产信息; 3. 公示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登簿、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业务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依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方)(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 是 | 1 | 否 | |
3 | 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4 |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是 | 1 | 否 | |
备注 |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提交不动产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原件的,原证书公告作废。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业务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离婚析产不动产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因离婚导致不动产权属转移申请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3 | 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4 | 不动产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是 | 1 | 否 | |
备注 | 协议离婚需双方到场申请或委托代理申请;诉讼离婚如单方申请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或免费邮寄。
|
法人或组织分立(合并)转移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因法人单位分立或合并导致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 | 是 | 1 | 否 | |
4 | 公司分立(兼并、合并)批准文件及工商变更核准材料原件1份;不动产转移材料;国有单位的,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不动产分割、合并转移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因不动产分割或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双方证明,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 | 是 | 1 | 否 | |
4 | 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有关分割或合并生效法律文书);实体 分割或合并的提交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作价出资(入股)转移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导致权属转移申请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双方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 | 是 | 1 | 否 | |
4 |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企业改制不动产转移登记
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企业改制导致不动产权转移申请登记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方,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3 | 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改制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