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

发布日期:2020-06-10 浏览次数: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受理窗口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申报条件

以不动产担保贷款申请抵押权登记的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1

2

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

1

3

主债权合同(原件1份):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时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抵押合同(原件1份)。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1

4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审查后退回;

1

办理程序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受理窗口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申报条件

以依法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1

2

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1

3

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

1

4

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如土地已抵押,需抵押权人在申请书备注栏或询问笔录中体现知情说明)(原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房屋未预售查询证明(需银行盖章确认)(原件1份);

1

办理程序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解押)

受理窗口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抵押权消灭,即申请注销登记的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1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

3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收回;

1

4

抵押权消失的材料:(1)双方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贷款还清证明或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2)债权消失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3)法院、仲裁委确认抵押权消失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单方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1

办理程序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登簿。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预购商品房预告转现房和抵押转现房登记

(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

受理窗口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申报条件

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申请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期房转现房登记)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原件1份);

1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购房人、抵押权人)(查验原件);

1

3

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收回

1

4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1

办理程序

1. 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受理大厅提交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 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明(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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