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515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6-01 浏览次数:

济国土资字〔2016〕48号

 

提案摘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答复意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我们国土资源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我们始终秉承这一整体工作思路,通过建制度、抓落实两方面努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2012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了《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济政字〔2012〕24号)《济宁市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3〕99号)《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3〕55号)《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见》(济国土资发〔2015〕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的意见》(济国土资发〔2013〕77号)《关于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地治理的意见》(济政法〔2014〕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5〕60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构建起我市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

为贯彻落实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目标任务逐一细化、量化和分解,指标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并认真落实土地违法政府问责制;确立市、县级政府作为落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严把占补平衡项目入库审查关,确保补充耕地落实到位;开展了以提升耕地质量及配套生产条件为目的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全面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今年将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数据库建设的工作,先期开展城镇市区周边、交通沿线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为做好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及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发挥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控引导作用,我们要求工业用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零星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具体项目建设预审、土地供应等环节,严格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供地目录、土地使用标准,布局是否科学合理。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3日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