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5〕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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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5〕366号)
 
 
 
2016-04-22 | 来源: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 【  】【打印】【关闭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建立新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办二次回访调研报告要求和省委常委会精神,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措施。《暂行办法》在缴存标准、缴存形式、缴存时间、存管方式、支取和使用等方面对原办法作了大幅修改和完善,政策更加灵活,操作更加可行,监管更加有力。《暂行办法》的实施可形成保证金及时缴存、随时返还的良性循环,有效预防保证金的闲置和积压,切实减轻矿山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矿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对于扎实推动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也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暂行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在吃透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要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地质环境管理、财务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传达到每个矿山企业,切实将《暂行办法》中的各项政策学习到位、宣传到位。

  二、统筹安排,认真抓好《暂行办法》实施的保障工作

  (一)抓紧做好保证金存管银行的委托工作。各市要在11月底前完成保证金存管银行的招投标或委托工作,按规定精心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资金雄厚的银行。要在委托之前做好风险评估,委托过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保证金存管银行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银行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与义务。存管银行的委托情况请于11月底前报告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二)及时开展已缴存保证金的账户划转工作。对矿山企业已缴存的保证金,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于2015年12月31日前依据矿山企业申请,将其在财政专户上的资金转移至三方共管银行账户。

  (三)建立健全保证金台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档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建立保证金收缴管理台账、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档案,做到一矿一档,确保后续管理工作有案可查。有条件的市、县(市)应与保证金存管银行合作开发建立保证金收付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

  三、扎实推进,继续强化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

  (一)继续加大保证金催缴力度。一是开展保证金应缴额的重新核算。《暂行办法》对保证金应缴额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由按照面积收取调整为按生产规模进行核算(缴存标准及计算方法见附件1)。《暂行办法》下发时已持有采矿权证的,《暂行办法》实施之日前采矿权存续期内的保证金应缴额按老办法进行核算,《暂行办法》实施之日后采矿权存续期内的保证金应缴额按《暂行办法》计算,两者合计数为目前该矿山的保证金应缴额。经计算确定的缴存总额低于治理方案确定治理费用的,缴存总额调整为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费用。对《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免缴保证金的矿种,采矿许可证尚未灭失的,已缴存的保证金返还采矿权人。二是继续加大保证金催缴力度。在对保证金应缴额进行重新核算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矿产资源审计整改工作,切实加大对历史欠缴保证金的催缴力度。负责保证金收缴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制定保证金催缴措施和分类处置方案,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完成。对欠缴保证金的企业,不予受理治理方案的审查申请,并逐一开具催缴通知书,对限期未缴存的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处罚。

  (二)合理处置《暂行办法》出台前保证金欠缴问题。煤矿、石材类非金属矿山(如建筑石料、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等)欠缴《暂行办法》实施前采矿权存续期内保证金的,但已缴存额或经补缴后缴存额达到《暂行办法》实施前采矿权存续期内应缴额60%的矿山企业,可由矿山企业提出治理费用评估申请,并由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工作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矿山总体治理费用进行评估。对所缴存保证金超过所评估治理费用的,可不再要求其补缴《暂行办法》出台前采矿许可证存续期内剩余欠缴保证金。

  (三)切实加强采矿权审批地质环境会审工作。在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加强对保证金缴存及治理方案编制情况的审查。对短期内确实无法完成保证金补缴或治理方案编制、审查和备案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可视情形发放不超过一年的临时采矿许可证;对治理方案已过期需修编未修编、且急需办理变更手续的,可在变更范围后一并重新编制治理方案。《暂行办法》出台后采矿权存续期内保证金应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收缴,欠缴的一律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不予通过采矿权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矿山企业凭登记卡片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手续,不需再另行提交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未提交登记卡片或登记卡片未经审核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四)认真抓好保证金制度年审工作。实施保证金制度年审工作是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常态化、定期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年审工作,要切实通过年审工作,加强对采矿权人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要加强保证金缴存和方案编制情况的审核。未按规定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以及未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函和信用证的,不予通过采矿权年检。二是要加强采矿权人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核。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审核,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治理设计和治理恢复工作年度计划开展治理工作。对年审中发现矿山企业未按时完成年度计划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矿山企业限期完成整改。    

  (五)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和保证金支取、返还力度。一是做好治理工程验收及验收后保证金支取工作。对申请治理工程验收的,负责保证金收缴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要及时做好保证金的支取返还工作;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验收申请的,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二是切实做好保证金提前支取工作。对符合支取条件的,要认真做好保证金支取使用的审核工作;对《暂行办法》出台前已足额缴存保证金的煤炭企业,且治理方案中已包含采煤塌陷地治理内容的,可允许其支取《暂行办法》出台前所缴存的保证金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

  (六)积极做好保证金使用工作。一是积极推动采矿权已灭失矿山的保证金使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对已灭失矿山,由国土资源部门使用已缴存保证金用于灭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缴存额较少、远不足治理费用的,可将已缴存的保证金作为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整合用于本地区历史遗留重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二是开展地方政府代为治理试点。对符合新办法第三十六规定的地方政府代为治理条件的非闭坑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向地方政府做好汇报,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动代为治理工作,确保在年底前完成一批代为治理工程的协议签订工作。三是加强政府使用保证金治理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应按照“因地制宜、先主后次、先易后难、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筛选确定治理对象,组织制定治理规划和保证金使用方案。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治理工程,各地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规范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推动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七)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与监管。各地可按照“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矿山企业以合同形式,通过付费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队伍治理,充分发挥矿山企业的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积极性,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在技术监管层面,各地在治理设计审查、监督检查、治理工程验收等监管方面,可探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委托第三方的形式,创新监管方法,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优势,扩大监管频率和监管覆盖面,缓解监管压力,提高监管效果。相关委托费用可按照办法规定列入年度工作预算。

  四、落实责任,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的实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学习和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作为当前地质环境管理的重要任务来抓,从建设生态文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积极推进保证金的收缴、支取和使用工作,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主体治理责任,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达到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目的,促使保证金制度形成运行顺畅、真正管用的生态补偿机制,为生态山东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附件: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影响系数表及计算公式(略)

  2.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户通知书(略)

  3.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通知书(略)

  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略)

  5.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登记卡片(略)

  6.年度采矿权年检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审核表(略)

  7.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过户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转移通知书(略)

  8.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申请审核表(略)

  9.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略)

  10.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划转通知书(略)

  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整改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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