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发布日期:2020-05-18 23:28 浏览次数:

一、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单位住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统一管理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受市林业局委托,承担全市湿地保护管理职责。

法定代表人:李会省

经费来源:全额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72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林业局

证书号:事证第137080000212号

二、事业单位章程 

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林业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统一管理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受市林业局委托,承担全市湿地保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实施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和全市湿地资源、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管理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行使对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牵头开展湿地保护执法

(三)组织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对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内珍稀野生动物、植物等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数量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并完善湿地资源档案;

(四)负责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内珍稀动物、植物资源的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拯救濒于灭绝的物种;

(五)组织建立湿地科普教育基地,为湿地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宣传教育服务;

 

(六)负责林业系统所属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举办单位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举办单位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日济宁市林业局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一、湿地生态修复工程进展顺利。一是完成湿地保护修复年度目标任务。以环南四湖大生态带、市域重要河流水库和市级以上湿地公园等湿地生态环境为主体,重点开展自然湿地保护与修复,大力实施“两退三还”,通过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清淤、护坡、退池还湖、水系连通修建巡护步道、清除围堰、栽种芦苇等水生植物、栽植乔木灌木等多种方式进行保护修复,已完成10.442万亩。二是实施保护区退耕还湿项目。国家林业局批复了2万亩退耕还湿项目,编制了项目方案,正由鱼台县组织开展实施,现已在土方调整、水利疏浚、植物栽植等方面进入招投标程序。三是积极申请中央省财政支持。2018年申请中央1000万元退耕还湿项目资金、327万元湿地保护与修复项目资金已拨付到位,正由微山县组织开展实施。四是市政府通过了《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2018年4月13日,提请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经批准征用、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28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80%以上。

二、湿地建设管理效能大幅提升。一是推进自然保护区规划修编工作。委托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启动了南四湖自然保护区规划修编和区域调整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推进规划调整事项,并于2018年5月30日、10月12日两次向省政府分别上报了《关于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的请示》和《关于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目前,规划优化调整工作正按规定有序推进。二是积极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南四湖湿地被授予国际重要湿地。按照国际重要湿地申报流程,拟定筹备申报工作方案,分组开展南四湖湿地宣传片录制,南四湖湿地保护管理计划和南四湖湿地科考报告编制等工作。2018年1月,国际湿地公约组织评审通过并颁发证书。三是筹建湿地生态监测系统。利用市级财政资金,启动湿地生态监测系统建设,现已安装完成进入实时监测阶段,已有效解决保护区面积大、管护人员少、执法压力大的现实问题。四是大力做好国际湿地城市创建工作。国际湿地城市创建工作是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为推动工作开展,抽调了专门人员开展本项工作,紧密结合创建要求,收集提供资料,摸清湿地家底。10月29日,市政府召开会议,全面启动国际湿地城市创建工作,大力实施湿地保护工程,推进湿地建设提档升级,确保2020年顺利通过国际湿地城市认证。

三、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治理成效显著。一是积极做好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要求,2018年2月底,微山汇能光伏电站、中广新能源、旭日新能源、天沐、旭沐、爱康光伏电站等6处光伏电站已完成全部光伏电板拆除115,4708万块、光伏支架拆除2,6487架、光伏地桩拆除22,2402根。目前正在拆除光伏电站附属设施。二是积极开展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绿盾2017”、“绿盾2018”行动。截至目前,“绿盾2017”专项行动遥感及自查问题586个,已完成整改544个,正在整改42个,42个正在整改问题分别为30个渔业养殖遥感问题、6个国际游艇俱乐部烂尾楼遥感问题、1个山水水泥厂遥感问题、1个旭日光伏遥感问题、1个旭沐光伏管理房遥感问题、2个天沐光伏管理房遥感问题、1个汇能光伏自查问题;“绿盾2018”专项行动遥感及自查问题13个,已完成9个,2个正在整改,2个未完成,2个整在整改问题为汇能光伏遥感问题,2个未完成问题为遥感的江苏省管辖区域问题(保护区边界与江苏省存在争议),已建议由省生态环境厅协调江苏省实施整改。三是建立保护区巡查管护制度。建立了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巡查管护制度,今年以来例行巡查500余人次。通过现场核查,针对自然保护区界碑、界桩等标识设立不规范问题,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增设55处标志标牌。

四、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再上新台阶。一是做好湿地公园调研工作。按照省林业厅通知要求,组织相关县市区开展了湿地公园自查工作,基本摸清了湿地公园现状和存在问题,为下步规范管理提供了依据。二是督导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工作。实地检查督导邹城迎查验收工作,确保一次性通过国家专家组验收。11月22日,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听取汇报等对太平国家湿地公园进行了验收,一致同意邹城市太平国家级湿地公园通过验收。三是做好全市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根据省林业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迎接全国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鲁林湿字【2018】170号)要求,制定了《济宁市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方案》。分组并指派专人分别赴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山东梁山泊国家湿地公园、曲阜、泗水、邹城国家级森林公园等开展工作,积极做好迎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检查准备工作。

五、加强项目监管,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审核、上报了京杭运河济宁至台儿庄(济宁段)航道“三改二”工程、京杭运河微山南至峄城段复线船闸工程、京杭运河湖西航道(二级坝-苏鲁界)改造工程、京杭运河微山三线船闸工程、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环湖大道东线工程等六项工程占用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请示,经专家评审,省林业厅、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同意。

六、完成湿地修复重点工程项目申报及检查工作。申请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项目,资金50万元已拨付,并开始项目实施;申报2019年中央财政林业补助南四湖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1处,资金3000万元;审核县市区上报2019年中央财政资金项目6处,资金3060万元;按照省厅基金站通知要求,对2015-2017年湿地保护与恢复资金进行全面自查,并陪同省厅检查组完成项目抽查工作;配合省厅湿地处完成2016-2017年退耕还湿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完成2016年中央财政微山湖湿地保护和恢复补助项目、2017年省级财政汶上红沙河湿地公园生态保护和恢复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批复。

七、完成人大政协议案调研答复。2018年共收到人大建议6件、政协提案1件,按照市政府督查室意见要求,深入分析研究,对反映的难点等问题认真抓好落实,明确专人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接,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进展情况。按照市政府督查室《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通知》要求,调研后完成6向人大代表议案及1项政协代表提案的答复意见起草工作,多次电话联系代表汇报征求对拟答复意见的修改意见,收集汇总征求意见表。

    八、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一是强化了党建的组织力。党支部进行了改选,调整充实了力量,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二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常态化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查摆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帐。二是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坚持“一岗双责”,进一步筑牢党员干部抵御风险、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廉洁从政、用权、修身、齐家。三是强化机关内部管理。完善科室职责、岗位职责等内容并按规定全部制度上墙。严格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局机关考勤请假制度,明确了请销假程序、审签责任、备案程序,使机关请假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四是结合工作,紧密联系实际,强化党建的执行力、凝聚力、号召力。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灯塔—党建在线”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竞赛答题,提升广大党员学习效果。结合重要节日和纪念日,组织“重温《共产党宣言》,坚定信仰信念”等各类主题党日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微党课大赛等,进一步坚定党员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组织党员集中观看《失衡的代价》《“象牙塔”里的蜕变》等廉政教育片,组织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参加德廉知识测试,让党员干部受警醒、知敬畏。加强做好包保网格太白湖新区张营村包保工作,建立包保台账,签订责任状,有力提振党员干部精气神,充分激发工作热情。

  、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机构编制:20人

实有编制数:14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姚树东  冯洪新  孙西国  张传扬  王晓伟

   孔维健  周广明  史  丹   郑国建

     祝志华    岳玉波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