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省级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省级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后相关落实情况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20〕97)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我局逐项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13日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本市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监管对象 拥有《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及转让申请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情况。 (二)探矿权人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及转让申请。 (三)探矿权人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依法勘查情况。 (四)探矿权人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公示义务,审查报送相关材料及信息情况。 (五)履行按时提交工作报告和有关资料、完成最近勘查投入等法定义务情况。 (六)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每年组织矿业权人进行勘查开采信息的填报公示,并对部分单位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开展实地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结合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的实际,主要采取如下方式进行监管: (一)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查找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探矿权人,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勘查违法行为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本市矿业秩序,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设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情况。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实施情况。 (三)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资源开采的总量控制情况。 (八)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九)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矿产督察。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每年组织矿业权人进行勘查开采信息的填报公示,并对部分矿山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开展实地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查找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矿产督察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质灾害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加强地质灾害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资质使用的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成果质量,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乙、丙级地质灾害资质单位 二、监督内容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管方式 (一)实行地质灾害资质巡查制度。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巡查计划和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开展地质灾害资质巡查工作。 (二)实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成果汇交制度。对达到地质灾害汇交条件的治理项目必须进行登记和汇交。审核通过后出具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成果汇交凭证。 (三)强化市场的信用管理。建立地质灾害资质单位信用档案,包括各类检查结果和日常监管结果。 (四)加强保密工作的检查、教育和宣传。定期对地质灾害资质单位进行保密工作检查,不断完善保密制度和保密工作的周密性。 四、监管程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结合地质灾害资质管理的实际,主要采取巡查、抽查、行业及社会信息反馈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一)按照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发的各项检查计划开展工作,事先向被随机抽查的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的时间及具体要求。 (二)按照行业及社会信息反映的线索进行检查,及时受理并核查。 (三)加强日常监管,对需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项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各类检查结果,信访举报处理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存入地质灾害资质单位档案。 (四)结果公示,各类检查结果均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在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地质灾害资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到降低地质灾害资质、暂扣地质灾害资质证书、吊销地质灾害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地质灾害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处理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一年内不予受理地质灾害资质升级和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 2.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3.地质灾害资质单位的部分专业范围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予以核减相应专业范围。 4.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5.依法吊销地质灾害资质证书。 6.发现地质灾害资质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并配合地质灾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济宁市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提高林地开发利用水平,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是否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行政许可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三)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在林地上构筑永久性建筑物等非法使用林地和毁林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使用林地和毁林行为是否已依法进行制止和查处到位并报告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五)使用期满的临时使用林地是否已回收并恢复林地生产条件,或按时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 (六)使用期满的临时使用林地是否已按要求完成森林植被恢复。 (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材料核实。核实使用林地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现地核实。依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采用GPS或无人机测量等方法,核实项目使用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地类等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初步判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 (三)社会调查。向使用林地申请人和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了解项目审批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缴纳情况、项目施工进展、实际使用林地等情况,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认真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使用林地项目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当事人反馈检查结果。 (四)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 (五)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问题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事中事后 监管方案 为加强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资质使用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监管对象 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从事相应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是否具备下列条件:1.有法人资格;2.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具备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每年报送一次)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比对检查。 (二)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总、核查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或结论予以公布。 (四)整改处理。组织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监管处理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