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是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和前提

发布日期:2020-10-09 浏览次数:


      房屋是每个家庭最重要的不动产财产,市场经济体制下让自己的财产权得到安全可靠的保护,既是每位公民心中的大事,更是党和政府最为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近年来,国家重点从法律建设方面着力做好公民财产保护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实行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源于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力、公信力是以依法登记为基础的,如果失去法律法规支撑,必然造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备差、准确低、可靠弱,房产交易无法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来进行,其安全性难以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难以得到保护,产权交叉或冲突等权利纠纷难以避免,物权来源的合法性和归属内容的完整性难以得到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为此,国家重点围绕着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规划环境品质、产权来源等方面做出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购房人合法权益与国家利益相统一。


      所以说,依据法律法规实施不动产登记是国家设定的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最可靠保障,也是最基础、最有力、无退路的安全屏障。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认识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现将一些基础知识介绍如下:

 一、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的内涵

(一)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二)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依法申请,由国家设立的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的过程。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是购房人申请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的必要条件

(一)购买房屋申请办理转移过户登记手续的前置条件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房地产企业不动产首次登记,通常是指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经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立了“稳定连续”原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取得首次登记,将房屋确权登记到自身名下,也就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将房产过户到购房者名下,从而导致购房者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必须提交下列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3.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

  

03 购房人申请办理已购房屋转移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及方法 

(一)购买房屋申请办理转移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前提下,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二)申请办理已购房屋转移过户登记手续的方法步骤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出售(买卖)房屋等情形申请产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登记的,应当根据发生事项的不同,提交情况不同的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2.买卖、互换、赠与合同;3.受遗赠的材料;4.合并协议;5.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6.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税费缴纳凭证。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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