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二手房)登记

发布日期:2019-07-15 浏览次数:

受理窗口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申报条件

申请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的。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1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1

3

买卖合同(协议)原件1份;

1

4

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1

 

备注

1.涉及划拨用地的需要买受人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2.经济适用房转让需提供市房管局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材料及政府收益缴纳凭证。3、部队房改房上市提交部队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

1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业务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通知书;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提醒领取短信,申请人持业务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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