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 |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单位、个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查验原件);建设工程竣工材料(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4 |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原件1份)、房屋分丘图(原件各2份); | 是 | 2 | 是 | |
备注 |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和其他公众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登记业务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通知书;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提醒领取短信,申请人持业务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