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6月27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制度》共19条,按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的先后顺序,对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出庭应诉,行政行为的监督纠错,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法院裁判文书的履行、归档等制度进行了规定。《制度》突出以下四项内容:
一是厘清科室单位职责分工。遵循“谁行政、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被复议、被诉行政行为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科室单位作为承办单位,承担起草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收集并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确定1名工作人员与法律顾问共同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应诉等多项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对承办单位提交的答复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法制审核,案件报备和整理归档等多项工作。
二是严格办理流程时限。明确规定承办单位在收到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后3日内、行政应诉通知书后5日内,收集、整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起草书面答复书或答辩状以及提供证据清单,并确定委托代理人,确保我局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据。
三是明确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按照市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做好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每月一统计进行上报,为此制度明确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按规定出庭应诉。
四是细化分解了工作任务。委托代理人应当依法举证,并就原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说明。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