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企业土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18 浏览次数:

一、政策原文: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资金、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

政策出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25号)。

政策解读:我市工业、商业、住宅、旅游、娱乐、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等各类建设用地均没有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准入的规定。非公有制企业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以依法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二、政策原文: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政策出处:《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25号)。

政策解读: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服务窗口直接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需要另行提交材料。

三、政策原文:降低用地成本,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面积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政策出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25号)。

政策解读:该“70%”政策来源于国家规定,受益对象主要为土地取得成本极低的西部地区未利用地。我市各县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9—16.8万元/亩,土地取得成本远远大于该标准的70%,该政策不具备实际使用价值。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面积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四、政策原文:强化招商引资土地供应,2018年10月1日起,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5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由省、市、县共同保障,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政策解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大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可按照规划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省、市、县将共同保障。建设单位可以在筹建阶段与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联系,提出用地意向。国家关于划拨目录以内的公共服务项目供地政策从未区分国营、民营,不实施差别化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规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和支持市、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非公有制企业拟建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可以与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联系,依法选择用地方式。

五、政策原文:2019年起,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政策解读:《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的意见》(济国土资发〔2018〕48号)要求,市级预留指标主要用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县市区申请市级预留指标时,应当附具项目立项、选址等支持性文件,在满足投资强度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规划(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和实际需要,分期分年度支持项目建设。

六、政策原文: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对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

政策出处:《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政策解读: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原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鲁国土资规〔2018〕5号),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有关事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建设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用地意向,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七、政策原文:2018年10月1日起,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属于优先发展的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基准地价的70%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政策解读: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以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就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时限与项目建设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协商确定。属于优先发展的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可以在筹建阶段与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联系,提出用地意向。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项目建设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协商选择确定供地方式。

八、政策原文:2018年10月1日起,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额比例可提高到15%。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

政策解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重点中小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配建产业配套住房的指导意见》(鲁建房字〔2018〕27号)要求,产业配套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套型建筑面积标准进行建设和验收,并进行内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企业建设产业配套住房,严禁向职工集资、借款。产业配套住房建设用地保持原用地性质不变。产业配套住房建成后整体确权给企业,不允许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严禁企业借机变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向社会销售。产业配套住房原则上通过租赁方式提供给本企业职工长期租住使用。企业和职工应通过山东省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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