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联办”“三联办”登记申报材料

发布日期:2018-08-16 浏览次数:

一、税款征收、不动产登记两联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手房)

1、不动产缴税、登记申请书(统一版);

2、申请人身份证明(税务: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转移证明文件(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房改办审批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等);

4、购房发票;

5、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7、税务:拆迁房需提供原房产证或房屋勘估表和自建房证明信(村委、街道办事处出具)及拆迁有关的发票、收据和领款单;

8、不动产宗地图、房屋平面图(非必要,已有调查测绘成果的无需提供);

9、完税凭证、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内部流转,无需当事人提供);

10、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需依个体情况提交资料:(1)未婚单身:身份证、户口本(索引和单页);(2)离异单身:身份证、户口本(索引和单页)、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未成年子女安排归属纳税人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3)丧偶单身:身份证、户口本(索引和单页)、死亡证明(存在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4)已婚: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5)离异(丧偶)再婚: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离婚协议书(未成年子女归属纳税人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丧偶证明。


二、房产交易、税款征收、不动产登记三联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

1、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申请书(统一版);

2、申请人身份证明(税务: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转移证明文件(买卖合同、互换协议、赠与合同、作价出资协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材料、份额转移协议、相关部门同意不动产分割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分割合并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等);

4、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5、不动产宗地图、房屋平面图(非必要,已有调查测绘成果的无需提供);

6、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7、税务:评估报告(非住宅类房地产提供)

8、交易:经济适用房转移需提交上市交易审批材料及政府收益缴纳凭证;

9、完税凭证、网签备案合同、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房屋原值信息(内部流转,无需当事人提供);

10、继承或者受遗赠的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应提交以下材料:(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1、税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需依个体情况提交资料:(1)未婚单身:身份证、户口本(索引和单页);(2)离异单身:身份证、户口本(索引和单页)、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未成年子女安排归属纳税人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3)丧偶单身:身份证、户口本(索引和单页)、死亡证明(存在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4)已婚: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5)离异(丧偶)再婚: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离婚协议书(未成年子女归属纳税人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丧偶证明;(6)直系亲属赠与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资料(非直系亲属之间赠与视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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