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33.不动产权证遗失补证
“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
办理项 | 不动产权证遗失补证 | ||||||
权力事项 | 不动产权证遗失补证审查(编码:370800072003)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3 | 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4 | 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备注:1.遗失声明刊登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申请补发新证;2.原房地产有抵押未还清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证明或还清贷款再申请遗失补证。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免费提供复印和扫描服务)到服务大厅提交登记业务申请;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业务申请并出具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通知书;3.审核:对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提醒领取短信;4.发证:申请人持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注:免登记费,只收工本费10元 | ||||||
咨询电话 | 0537-2263987 | 投诉电话 | 市为民服务中心:0537-2367836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537-656305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吴泰闸路23号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