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不动产变更登记“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12-11 浏览次数:

不动产登记27.不动产变更登记

“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市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理项

不动产变更登记

权力事项

不动产变更登记审查(编码:370800072003)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发生变化;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发生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发生变化的等属性变化的,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申请)(原件1份);

1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单位)(查验原件);

1

3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1

4

变更证明(原件1份):(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供能证实其身份变更的证明材料:个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企业: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委批准文件(查验原件);(2)坐落变更的,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1份);(3)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 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 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

5

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2份);

1

6

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1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免费提供复印和扫描服务)到服务大厅提交登记业务申请;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业务申请并出具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通知书;3.审核:对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提醒领取短信;4.发证:申请人持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40元,非住宅每件275元。

咨询电话

0537-2263987

投诉电话

市为民服务中心:0537-2367836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537-6563056

结果送达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济宁市吴泰闸路23号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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