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25.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解押)
“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
办理项 |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 ||||||
权力事项 |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审查(编码:370800072003)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抵押权消灭,即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收回; | 是 | 1 | 否 | |||
4 | 抵押权消失的材料:(1)双方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贷款还清证明或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2)债权消失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3)法院、仲裁委确认抵押权消失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单方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免费提供复印和扫描服务)到服务大厅提交登记业务申请;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后登簿。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263987 | 投诉电话 | 市为民服务中心:0537-2367836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537-6563056 | ||||
结果送达 | 登簿即办结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吴泰闸路23号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