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13.房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
办理项 | 房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 ||||||
权力事项 | 房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审查(编码:370800072003)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因继承(受遗赠)获得房产申请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3 | 继承权公证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申请人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交:(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查验原件);(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上述材料申请人可选择提供(原件1份);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婚姻证明材料,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及居(村)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上述材料申请人可选择提供(原件1份);(4)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受遗赠)权的声明(原件1份);(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原件1份);(7)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4 | 完税证明(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5 |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是 | 1 | 否 | |||
7 | 申请人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的需提交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本)(查验原件); | 是 | 1 |
否 | |||
8 | 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免费提供复印和扫描服务)到各服务大厅提交登记业务申请;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业务申请并出具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通知书;3.审核:对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提醒领取短信;4.发证:申请人持业务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或免费邮寄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263987 | 投诉电话 | 市为民服务中心:0537-2367836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537-656305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吴泰闸路23号政务服务中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