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14.依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市为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
办理项 | 依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 ||||||
权力事项 | 依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审查(编码:370800072003)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施行)。 | ||||||
申报条件 | 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方)(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 是 | 1 | 否 | |||
3 |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等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4 | 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5 | 法院拍卖的要出具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发票(原件各1份) | 是 | 1 | 否 | |||
6 | 完税或减(免)证明(原件1份) | 是 | 1 | 否 | |||
8 |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 否 | |||||
9 | 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备注: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提交不动产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原件的,原证书公告作废。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免费提供复印和扫描服务)到服务大厅提交登记业务申请;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业务申请并出具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通知书;3.审核:对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提醒领取短信;4.发证:申请人持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或免费邮寄。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263987 | 投诉电话 | 市为民服务中心:0537-2367836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537-656305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吴泰闸路23号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