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供资料清单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登记(含预告登记转现房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2、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原件1份);

3、购房发票(原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

(2)申请人为夫妻双方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申请人为多个人的提供各自身份证;

(4)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1份);

6、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各2份);

7、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查验原件):

8、(1)已办理过预告登记的,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

(2)购房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3)权利人(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提交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4)2013年5月1日之前预告抵押贷款未还清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房产抵押变更申请审核表;

(5)2013年5月1日以后预告抵押贷款未还清的,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银行盖章)以及银行授权委托书,银行代理人员到场申请办理。

9、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二、存量房买卖(二手房)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

(2)申请人为夫妻双方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申请人为多个人的提供各自身份证;

(4)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5)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公证的除外),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6)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或认证(原件1份)。

3、买卖合同(协议)原件1份;

4、完税凭证(原件1份);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各2份);

6、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7、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备注:1.涉及划拨用地的需要买受人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2.经济适用房转让需提供市房管局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材料及政府收益缴纳凭证。3、部队房改房上市提交部队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三、房改房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2、购房协议(原件1份);

3、购房发票(原件1份);

4、购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查验原件);

5、房改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法人代理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6、房改办审批材料(原件1份);

7、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2份);

8、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四、购买单位市场化公房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2、买卖合同(原件1份);

3、卖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卖方为国有单位须出具财政局或国资委审批、备案文件(原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4、买房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买房为夫妻双方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买房为多个人的提供各自身份证;单位购房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2份);

6、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7、完税凭证(原件1份);

8、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备注:涉及划拨用地的买受人应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原件1份)。

五、征收拆迁安置房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安置、被安置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2、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原件1份);

3、被安置方身份证明、安置方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4、拆迁差价结算票据(原件1份);

5、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1份);

6、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2份);

7、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备注:①被安置方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②被拆迁安置人去世的,继承人申请登记的提供法定继承材料。

六、拍卖房产登记(非司法拍卖)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房主和竞买人双方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3、拍卖发票(原件1份);

4、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5、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1份);

6、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2份);

7、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8、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备注:涉及划拨用地的需要买受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原件1份)。

七、赠与房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3、赠与合同(原件1份);

4、完税或减(免)证明(原件1份);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2份);

6、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7、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备注:涉及划拨用地需要受赠人先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原件1份)。

八、房产共有份额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3、房屋共有份额转移约定或协议(原件1份);

4、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1份);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2份);

6、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7、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九、房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继承权公证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申请人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交: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上述材料申请人可选择提供(原件1份)。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婚姻证明材料,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及居(村)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上述材料申请人可选择提供(原件1份)。

(4)、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受遗赠)权的声明(原件1份);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原件1份);

(7)、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原件1份)。

4、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1份);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各2份);

6、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7、申请人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的需提交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本)(查验原件);

8、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注:非公证继承,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登记。

十、依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方)(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等原件1份);

4、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5、法院拍卖的要出具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发票(原件各1份)

6、完税或减(免)证明(原件1份);

7、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各2份);

8、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9、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备注: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提交不动产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原件的,提供法院公告原证书作废的材料。

十一、离婚析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查验原件);

4、不动产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5、宗地图、房层平面图(原件各2份);

6、完税证明。

注:协议离婚需双方到场申请或委托代理申请;诉讼离婚如单方申请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十二、法人或组织分立(合并)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4、公司分立(兼并、合并)批准文件及工商变更核准材料原件1份;不动产转移材料;国有单位的,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5、完税凭证(原件1份);

6、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2份);

7、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十三、不动产分割、合并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申请,原件1份);

2、申请双方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4、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有关分割或合并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提交国土、规划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5、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地籍图(含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1份),宗地图A4、房屋分丘图A4(各2份)

6、完税凭证(原件1份);

7、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十四、作价出资(入股)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申请,原件1份);

2、申请双方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1份);

5、完税凭证(原件1份);

6、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2份);

7、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备注:涉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提供地籍图(含2000坐标系宗地界址点坐标)。

十五、企业改制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方,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收回;

4、改制批文及工商变更核准材料(原件1份);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原件1份);

6、完税凭证(原件1份);

7、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2份);

8、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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