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其他登记提供资料清单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一、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单位)(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4、变更证明(原件1份):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供能证实其身份变更的证明材料:个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企业: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委批准文件(查验原件,现场扫描);

(2)坐落变更的,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1份);

(3)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 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 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2份);

6、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二、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方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单位)(查验原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原件1份);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供证实与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5、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三、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方,不动产权利害关系人)(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1份);

5、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四、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2名工作人员来申请),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1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当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

五、地役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查验原件);

4、设定地役权的合同或协议(原件1份);

5、不动产(供役地)已经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材料;

6、不动产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2份);

7、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六、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单方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收回);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6、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书(原件1份);

7、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消失的,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8、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七、遗失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申请刊登遗失声明的材料(原件1份);

4、宗地图、房屋平面图(2份);

5、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备注:1.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补发新证;2.原房地产有抵押未还清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证明或还清贷款再申请遗失补证。

八、换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现场扫描);

3、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4、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2份);

5、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备注:原房地产证有抵押未还清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换证证明或还清贷款再申请换证。

九、不动产登记查询

1、查询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现场扫描);

3、权利人委托查询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或者认证(原件);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机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文件和工作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

4、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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