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监管建设绿色矿山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7-14 浏览次数:

济政字〔2017〕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非煤矿山开发利用保护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源保障。但由于体制不健全、政策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全市非煤矿山仍存在布局不合理、开发规模小、环保措施弱、安全隐患多、生态治理义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监管,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全面提升、生态环保建设的持续好转和安全形势的稳定向好,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非煤矿山开发利用规划布局

  (一)统筹非煤矿山开发利用布局。根据国家、省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和建设绿色矿山的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强化非煤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资源与环境、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优化非煤矿山开发利用布局,推动全市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安全生产水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行业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二)抓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完善。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引导,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为契机,搞好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及交通、水利、环保等规划的衔接,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环境保护等因素,优化矿业权区划,科学划定非煤矿山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明确开采准入条件,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格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京沪高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铁路等重要交通水利项目沿线区新建、改建、扩建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二、提升矿业权市场化配置水平

  (一)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对于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储量丰富、无接续矿山或原矿山企业已关闭的非煤矿产资源重点开采矿区,要提高生产规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准入条件,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引进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实施开采,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和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集体会审研究通过,其采矿权价款依照全市类似情形市场价格的最高价收取。

  (二)提高矿山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地下开采铁矿生产规模要不小于30万吨/年;地下开采金矿生产规模要不小于6万吨/年;新建、改建、扩建、整合的露天开采建筑用石材矿(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筑用花岗岩矿)生产规模要不小于20万立方/年,新建、改建、扩建、整合的露天开采饰面用石材矿(如饰面用花岗岩矿)生产规模要不小于15万立方/年;对于许可资质证照到期申请延续的矿山特别是露天开采矿山,主管部门要在充分征求当地政府和环保、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经信、林业等同级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办理,延续许可年限至少为2—3年。各县(市、区)在不低于以上最低生产规模规定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本辖区矿山的最低生产规模标准。

  三、加大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力度

  (一)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按照“一矿一法、因矿制宜”的原则,逐矿制定处置方案,从快从严实施专项整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非煤矿山整治关闭工作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对于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安全生产、资源开发、社会治安、林业占用等法律规定,处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存在一个矿区多个开采主体,生产规模、安全距离达不到最低标准等情形的非煤矿山,有关部门、单位对其许可资质证照到期不予办理延续,并提请当地政府于2017年底一律依法关闭。

  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发〔2015〕57号文件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偿”的原则,实施有序限期退出。对于剩余零星分散资源(达不到生产规模的)、山体不具备修复条件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按照“政府牵头、专家论证、从严管控、责任明确”的原则,经县级政府研究同意后,以乡镇政府为主体实施安全隐患消除,相应资源处置用于安全隐患消除和地质环境治理,达到安全隐患消除和生态环境恢复的治理目标。对于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剩余资源量较少、不具备地质环境和复垦治理条件的非煤矿山,要进一步明确划定矿区、确定标高、限期开采,在开采完毕的基础上实施土地复耕或未利用地开发,其新增耕地可纳入储备库,并用于实施占补平衡。对于一个采矿许可证多个开采主体或一个矿体多个采矿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且开采主体经济投入较大、退出开采行业困难的情况,要因势利导、讲明形势、算清账目、靠上工作,通过整合重组、入股合作、托管开采、共同受益或引进规模大、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小矿的方式,实现规模开发、科学整合、统一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全面有效开发,保障地方社会经济平稳发展。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落实济安字〔2016〕32号文件精神,安监、国土资源、环保、经信、公安、财政、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工作职责,按照防尘化、工厂化、规模化、集约化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非煤矿山管理工作考核标准,从严监管考核,实现全市非煤矿山的转型升级。坚持部门联动、从严审查、信息共享的思路,将生态环境整治与许可资质证照办理、税费征收与爆破物品领取、法定义务履行与行政审批有机结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全市矿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全面推行矿山评级制度。按照鲁政办字〔2016〕95号文件要求,根据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四方面的综合评级指标,对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四评级”,为全市非煤矿山的依法处置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全市非煤矿山的转型升级。通过评级制度,实施三个“一批”:总评类别为“优”的企业,列入“发展壮大”名单,给予重点扶持;总评类别为“中”的企业,列入“规范提升”名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提升;总评类别为“差”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列入“关闭淘汰”名单,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关闭,或者撤回许可证、实施兼并重组。

  四、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

  (一)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土资规〔2017〕4号文件精神,通过政府引导、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强化监管,激发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的内在活力。强化示范引领、整体推进,选择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成效显著的矿山企业、县(市、区),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点、示范区。今后,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在新立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要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监督检查机制,积极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真正做到“还清旧账、不欠新账”,确保现有矿山企业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损毁土地问题得到全面治理。对已停产、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矿山企业法人(股东),要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并依法实施惩戒。

  (三)创新地质环境治理技术模式。深入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建设绿色矿山为目标,彻底消除视觉污染,改善矿山地质环境,营造良好矿区环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废弃矿山和大部分山体已遭破坏的矿山组织科学论证,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共同治理、注重效益”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挂网喷播等矿山复绿新技术,推进破损山体综合治理。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集中连片的小型矿山实施统一方案编制、统一工程治理、统一验收的模式。

  五、加强非煤矿山综合监管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明确矿山企业的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体系。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意见》(济政字〔2015〕36号)要求,认真落实非煤矿山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经信、交通、公安、财政、工商、林业、水利、供电等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

  (二)强化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采取明查暗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公布诚信“黑名单”、集中曝光警示和约谈矿山企业负责人(含股东)等方式,做好非煤矿山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定期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严格责任追究。

  (三)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保护和绿色矿山建设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宣传,搞好政策解读,使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抓整改、快转型、促升级,引导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良好氛围。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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