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4 浏览次数:

济政办字〔201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非煤矿山整治力度,强化非煤矿山开发利用监管,建立矿山开采有序退出机制,强力推进资源开发整合,切实解决非煤矿山规模小、分布散及环境保护方面系列问题,根据《济宁市迎接中央环保督查工作方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确定组织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完成国家和省环保督察发现非煤矿山开采方面问题的整改工作,全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全部达到省、市规定的标准要求,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实现矿山开采防尘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全面提升非煤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水平,有效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开发秩序持续稳定向好。

  二、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生产、停产和基建的非煤矿山。

  三、专项整治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未通过环评手续、涉及占用林地未取得林地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开采的;

  3.存在盗采矿产资源、以勘探名义采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或情节严重的;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发布通告或制发文件,提出关闭、整合意见的;

  5.非法转让采矿权、申报采矿权审批资料不实骗取发证的;

  6.处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的,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

  (二)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非煤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采矿许可证多个开采主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区划,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

  2.在一个矿体内多个采矿许可证、多个或一个开采主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区划,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

  3.到2017年6月底前,地下开采铁矿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地下开采金矿生产规模达不到6万吨/年;新建、改建、扩建、整合的露天开采建筑用石材矿(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筑用花岗岩矿)生产规模达不到20万立方/年,新建、改建、扩建、整合的露天开采饰面用石材矿(如饰面用花岗岩矿)生产规模达不到15万立方/年;其他矿山不符合各级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4.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省、市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专项整治标准

  (一)矿山评分定级。结合正在开展的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四方面的综合评级指标,对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四评级”。通过评级实施三个“一批”:

  1.评为“优”的矿山,列入“发展壮大”名单,给予重点扶持,倡导积极建设绿色矿山;

  2.评为“中”的矿山,列入“规范提升”名单,责令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限期完善提升;

  3.评为“差”的矿山,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关闭淘汰”名单,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关闭,或者撤回许可证、实施兼并重组。

  (二)矿山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履行法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专项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分4个阶段实施,各阶段压茬进行、交叉开展,与正在开展的中央环保督查迎查准备工作、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及各系统内打非治违行动有机结合,强化措施,依法查处,积极整治。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7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非煤矿山整治关闭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经信、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矿山企业逐一排查摸底、建立台帐,结合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制定2017—2020年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政策措施和应关闭矿山范围对象。有关县(市、区)整治工作方案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矿山整治办)备案。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7年8月—2019年7月)。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照整治和关闭重点及标准,按照“各发证机关实施各领域整治”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非煤矿山限期予以关闭。在非煤矿山评分定级的基础上,立足矿山实际,按照“一矿一法、因矿制宜”原则,实事求是、分清类别,逐矿制定整治处置方案。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处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存在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安全距离达不到最低标准等情形的非煤矿山,其采矿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内的矿山,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发证机关负责清理整治、提报当地政府关闭整合、政府统筹补偿处置”的原则,有关部门、单位分别做好现状锁定上图、资产评估、设备拆除、环境治理、价款退还、人员处置等工作,实施有序限期退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8月—12月)。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县(市、区)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市矿山整治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复核验收。

  (四)巩固总结阶段(2020年1月—12月)。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检查和一次县(市、区)互查,对停产整改、取缔关闭、改造提升的矿山进行复查,对专项整治忽略遗漏的方面查缺补漏,对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学习。同时,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情况,于2020年5月底前,向市矿山整治办报送总结报告,市矿山整治办在督导检查、复核验收、调度通报的基础上,对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后于2020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

  六、专项整治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济宁市非煤矿山开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调度汇总、督导通报等。有关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扎实推进。

  (二)明确重点,严格执法。面对重点难点、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制定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深入推进。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发现不配合专项整治、不按照整治意见实施整改或专项整治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三)搞好协调,确保效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确定关闭的矿山,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关闭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督导,加强指导。市矿山整治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治不彻底、不认真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能按时限完成整治任务、履职不到位的逐一列出清单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对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进行现场督导、完善政策制度、研究解决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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