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4 浏览次数:

JNCR-2017-0140001

济国土资发〔2017〕43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科室处、直属事业单位,各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2日 

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非煤矿山企业在转型升级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95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济宁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安字〔201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指非煤的露天开采方式矿山和地下开采方式矿山,以下简称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单项评审定级。

第三条 矿山企业的申报、评审和定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矿山企业按程序申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评审、定级。

 

第二章申 报

 

第四条 停产矿山暂不纳入“评级”范围。恢复生产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产检查验收,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的矿山必须申报“评级”。特别是露天非煤矿山,在完成“济宁市露天非煤矿山开采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标准”(即《济宁市露天非煤矿山开采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济宁市露天非煤矿山开采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标准化图集》)建设,经县(市、区)指挥部验收通过后到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申报手续携带下列资料:

(一)《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批复或大气污染治理验收通知文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台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一式两份(以上资料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非煤矿山采掘工程平面图一式两份。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查矿产开发利用管理申报材料,向申报单位制发《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受理通知书》(附件2),将符合要求的非煤矿山列入评级名单、建立档案。

 

第三章  评  级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设立评级委员会,委员会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利用管理、资源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土地复垦管理、信息化管理、执法监察”的局领导、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及省、市、县有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级工作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阶段初评由职能科室单位分别开展、负责矿产开发利用管理的科室汇总,按照《济宁市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标准(试行)》(附件3)进行阶段评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评的创优企业按原标准进行终评。

初评和终评的每次现场检查、评分定级,均需填写《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_______阶段检查评分表》(附件4)。

第九条  初评:实施百分制,由负责“矿产开发利用管理、资源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土地复垦管理、信息化管理、执法监察”的职能科室单位按照鲁政办字〔2016〕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日常监管、查询原档、比对资料、现场检查、综合评分等形式,依据《济宁市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标准(试行)》分别出具意见、予以评分。

经负责矿产开发利用管理的科室汇总,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的通过初评,并将存在问题予以书面反馈、责令企业整改,待整改完成后申请终评;得分低于60分的不通过初评,并将存在问题予以书面反馈、责令企业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初评。

第十条 终评:对通过初评的非煤矿山,评级委员会按原标准进行终评,评出“优”“中”“差”三个等次。通过评级实施三个“一批”,即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评级类别为“优”的企业,列入“发展壮大”一批名单,给予重点扶持;评级类别为“中”的企业,列入“规范提升”一批名单,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提升;评级类别为“差”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列入“关闭淘汰”一批名单,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撤回许可证、兼并重组。在评级的基础上,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完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台账档案,依法规范监管,并将评级结果报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因矿产资源开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被出具责令整改或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两次以上的;

(二)因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媒体曝光且情形严重的;

(三)《评级标准》中单项得分为0分的;

(四)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明察暗访中发现不符《评级标准》、弄虚作假的;

(五)经评级委员会成员研究认为应一票否决的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济安字〔2016〕32号要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于2017年6月完成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工作,并将评级结果报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备案。

非煤矿山必须在恢复生产后的一个月内申报“评级”,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局)要于二个月完成“评级”并建档备案。

第十三条  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评审定级以本办法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从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由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申报表

2.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受理通

知书

3.济宁市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标准(试行)

4.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_______阶段检查评分表

 

 

附件1

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评级申报表

采矿权人

名    称

矿山

名称

地    址

邮编

申请联系人

电话

采矿许可证号

有效期起止

---

经济类型

开采矿种

生产规模

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储量备案文号

保有可采储量

尚可服务年限

矿区面积

km2

开采深度

米至  米

营业执照提交情况

已验原件

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许可证

提交情况

已验原件

在有效期内

采矿权价款处置情况

实际缴纳情况

 

 

企业法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报送

 

 

附件2

 

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评级受理通知书

 

(编号:  )

 

                    

     年  月  日,我局收到你单位所报送的“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级”的有关材料并按规定审查,该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同意受理。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盖章)    

            日    

 

 

 

附件3

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评级标准(试行)

序号

评级

指标

指标内涵

分值

考核方式

计分方法

得分

1

矿山开采回采率

反映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水平的指标。已发布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的矿种,达标为符合公布的指标要求;未发布“三率”指标的开采矿种,达标为符合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求。

20

查阅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部门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储量台帐、有关报表、图纸等资料。

矿山实际开采回采率达到国家、省、市公布的标准或符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得20分;低于国家、省、市公布的标准或不符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不得分。

2

矿山选矿回收率

反映矿山企业回收利用矿石有用组分水平的指标。已发布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的矿种,达标为符合公布的指标要求;未发布“三率”指标的开采矿种,达标为符合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求。

15

查阅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部门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年报,有关台帐、报表等选矿资料。

矿山实际选矿回收率达到国家、省、市公布的标准或符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得15分;低于国家、省、市公布的标准或不符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不得分。

3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反映共伴生矿产、尾矿、废石和废水等利用水平。已发布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的矿种,达标为符合公布的指标要求;未发布的矿种,达标为符合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求。

15

查阅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部门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年报,有关台帐、报表等综合利用资料。

矿山实际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省、市公布的标准或符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得15分;低于国家、省、市公布的标准或不符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不得分。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

反映矿山企业依法办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15

查阅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储量台帐、有关报表、图纸等资料。

按时保质完成年报的,得15分;不履行法定义务、未按时保质完成年报的,不得分。

5

采矿权开采信息公示

矿山企业在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专栏中填报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信息真实可靠。

15

查阅采矿权开采信息公示、有关台帐、报表、图纸等资料。

经社会公示、国土资源部门抽查,矿山企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得15分;经国土资源部门抽查,列入异常名录的,得10分;经国土资源部门抽查,列入严重违法名录的,不得分。

6

科技管矿动态监管系统建设

系统动态实时监控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有效防止超层越界开采、超生产规模开采等现象。

20

通过系统适时监控、记录、检测。

按要求安装系统及设备,系统能够有效监控矿山资源利用情况,视频、产量等有关数据能够实时上传更新的,得20分;系统不能有效监控矿山资源利用情况的,数据不能按时上传、更新的,或未进行系统建设安装的,不得分。

说明: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评级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得分“90—100”分,类别为“优”;得分“60—89”分,类别为“中”;得分“0—59”分,类别为“差”。

 

附件4

济宁市非煤矿山企业_______阶段

检查评分表

 

矿山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地    址

邮   编

采矿许可证号

有效期起止

---

申请联系人

 电话

开采矿种

生产规模

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方案是否评审

生产规模

矿区面积

保有可采储量

尚可服务年限     

序号

评级指标

指标内涵

分值

考核方式

计分方法

得分

1

矿山开采回采率

反映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水平的指标。已发布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的矿种,达标为符合公布的指标要求;未发布“三率”指标的开采矿种,达标为符合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求。

20

查阅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部门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储量台帐、有关报表、图纸等资料。

矿山实际开采回采率达到国家、省、市公布的标准或符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得20分;低于国家、省公布的标准或不符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不得分。

2

矿山选矿回收率

反映矿山企业回收利用矿石有用组分水平的指标。已发布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的矿种,达标为符合公布的指标要求;未发布“三率”指标的开采矿种,达标为符合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求。

15

查阅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部门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年报,有关台帐、报表等选矿资料。

矿山实际选矿回收率达到国家、省、市公布的标准或符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得15分;低于国家、省公布的标准或不符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不得分。

3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反映共伴生矿产、尾矿、废石和废水等利用水平。已发布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的矿种,达标为符合公布的指标要求;未发布的矿种,达标为符合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求。

15

查阅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部门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年报,有关台帐、报表等综合利用资料。

矿山实际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省、市公布的标准或符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得15分;低于国家、省公布的标准或不符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不得分。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

反映矿山企业依法办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15

查阅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储量台帐、有关报表、图纸等资料。

按时保质完成年报的,得15分;不履行法定义务、未按时保质完成年报的,不得分。

5

采矿权开采信息公示

矿山企业在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专栏中填报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信息真实可靠。

15

查阅采矿权开采信息公示、有关台帐、报表、图纸等资料。

经社会公示、国土资源部门抽查,矿山企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得15分;经国土资源部门抽查,列入异常名录的,得10分;经国土资源部门抽查,列入严重违法名录的,不得分。

6

科技管矿动态监管系统建设

系统动态实时监控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有效防止越界开采、超生产规模开采等行为。

20

通过系统适时监控、记录、检测。

按要求安装系统及设备,系统能够有效监控矿山资源利用情况,视频、产量等有关数据能够实时上传更新的,得20分;系统不能有效监控矿山资源利用情况的,数据不能按时上传、更新的,或未进行系统建设安装的,不得分。

合计得分

得分:          

评定级别:      

有无存在《评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

 

无□   有□   第     

 

   评级组成员(签字):

 

    评级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评级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得分“90—100”分,类别为“优”;得分“60—89”分,类别为“中”;得分“0—59”分,类别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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