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收取的通知
(济国土资发(2017)11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局各有关科室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收取,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切实体现便民、利民原则,现就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收取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收取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11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等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超出此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供;地方法规、规章不得增设登记申请材料;原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已设定的,与法律、行政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不符的,应按照“从高从新”的原则,坚决予以取消。2015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烦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2016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强调,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上述规定,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全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宗旨意识、服务观念,限定不动产登记申请收取范围,着力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严禁擅自增收其他材料。
二、急需整改落实的重点事项
(一)涉及原产权证书收回的,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按照《物权法》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已设定权利事项的权属证明就是指原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第三项为“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权属证书是申请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前提,涉及原产权证书收回的,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
(二)预售商品房之外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无须收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目前,只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有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普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需要备案。因此,对于预售商品房之外的不动产买卖合同,都不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不动产买卖合同备案证明之类的材料。
(三)涉及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的,不得强制收取公证文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不动产继承实行强制公证的做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以“审核难度大、风险责任大”为由,强制要求进行公证。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对未公证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严格进行查验、询问、函询、调查、公示等,确保登记真实准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得收取《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这一规定,不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的范围之内,应予以取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要件。
(五)企事业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得收取其内部章程、审批表、会议纪录等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按要求提交必要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构在收取申请材料时只要求提供体现民事行为材料的要件,不对要件形成过程的内部资料进行审查,即行政机关的会议纪录、审签表格和企业单位的公司章程、会议决议等形成要件的内部资料,均不得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审核把关,对登记申请材料明显伪造或者前后矛盾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不得收取法律、行政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外的各类承诺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自行设置要求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或者知悉相关情况的承诺书等。实际工作中,确需告知当事人或确需明确责任的,应通过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备注或询问记录加以解决。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对照检查,全面整改落实。各县市区整改落实情况请于4月10日前报送市局。市局将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收取列入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对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情况将予以全市通报。今后,凡擅自增收申请材料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不动产登记管理科。
联系人:李德坡 电话:2673007
信 箱:jngtbdck@163.com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