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任国土资罚决字〔2015〕21号
当 事 人:苏*忠
地 址:任城区南张街道八里屯村
你于2014年12月,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任城区南张街道八里屯村集体土地494平方米(0.74亩,土地类型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49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9880元整。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任城区支行。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5月15日